统一裁判思路,稳定社会合理预期,《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发布,至合律师带您快速梳理九民会议纪要之六大裁判思路!
公司纠纷
1. 对赌协议
效力 | 若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仅以协议存在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
履行 | 主张实际履行的,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 |
2.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
两种例外:
1)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 公司人格否认
纪要明确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精神,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
纪要对否定公司人格的3种典型情形(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如何把握进行了细化。
4.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怠于履行清算 义务的认定 | 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因故意拖延、拒绝或因过失导致公司清算无法进行的行为 |
股东应能履行清算义务而不履行 | |
股东证明其已为履行清算义务做了努力,仍未能清算为客观原因导致,不承担连带清算责任。 | |
因果关系抗辩 | 股东能够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5. 公司对外担保
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 | ||
表见代表不影响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 债权人善意认定,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 |
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可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 | ||
公司能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越权或决议系伪造,无需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 |
合同纠纷
1. 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1) 明确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适用情形,避免合同无效泛化;
2) 明确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返还责任、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强调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从合同无效中获利;
3) 合同无效和解除时法院的释明义务。
2. 批准生效合同未经批准的效力
1) 未经批准合同未生效
2) 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独立生效,一方可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也可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 法院判令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一方拒不履行,应当承担与违约责任相当的责任。
3. 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根据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并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公章的真伪不是重点,要纠正过分依赖鉴定来解决相关问题的裁判思路。
4. 以物抵债的性质和效力
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 | 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履行 |
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 | 当事人不能直接请求履行,只能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5. 合同解除
1) 通知解除的条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
2) 在合同僵局的前提下,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条件:
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6. 金钱之债的裁判思路
1)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利率标准。
2) 关于民间借贷,着重从规范高利转贷和职业放贷人着手,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牟利标准以及借款人知情标准,明确职业放贷行为无效;
3) 关于金融借贷,对变相利息进行规制;作为对价的价款或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担保纠纷
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 | ||
独立担保 | 要将独立担保限于独立保函司法解释规定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的范围 | |
其他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 ||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确定民事责任 | ||
担保责任的范围 | 担保责任不能大于主债务 | |
担保责任数额不能高于主债务 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不能高于主债务 担保责任的履行期不能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 ||
大于主债务部分无效 | ||
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求偿问题 | 在混合担保中,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 |
担保债权的范围 | 根据我国登记系统设置的实际情况,区别情形 | 不动产登记簿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表述,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导致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要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担保范围 |
对于系统设置比较规范,担保范围与登记簿记载一致的,则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 ||
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 | ||
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抵押人继续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 |
房地分别抵押 | 设定抵押时土地上有建筑物的,适用《物权法》第182条之规定 | |
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依照《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 | ||
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 ||
关于动产担保物权 | ||
流动质押的效力 | 既要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监管人系受谁的委托来监管质物,也要根据监管人是否已经实际履行监管职责、质物实际受谁管领控制等因素判断质物是否已交付,进而确定质权是否已设立。 | |
浮动抵押的效力 | 登记说,明确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受偿。 | |
关于非典型担保 | ||
纪要明确 | 应当认可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其物权效力的认可,要看其是否完成公示。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 | |
让与担保 | 债务人或第三人通过将动产、不动产、股权等财产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为主合同做担保,合同有效 | |
当事人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无权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 | ||
债权人可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 |
金融纠纷
破产纠纷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责任追究机制 | 相关人民法院未依法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移交处置权,或者中止执行程序并移交有关财产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
有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其违法审判责任线索 | |
对于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要积极与上述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取得有关机关的配合。 |
2. 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
债务人应同时符合的条件 | 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 |
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 | |
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 |
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
商事审判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