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丨浦东法院破产案件提名选任破产管理人操作规则
——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的解读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浦东若干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浦东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名一名管理人人选。被提名人选符合任职条件并事先作出相关书面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该规定创设性地赋予申请破产主体对管理人的提名权,允许具备破产专业能力、与破产案件具有密切联系性的在册破产管理主体充分发挥其已具备的信息、经验优势,避免了随机摇号指定管理人易出现的“人案不适配”带来的低效弊端,有助于激发管理人勤勉尽职的积极性。
2023年10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的解读》从:1. 提名的时间、范围及材料 2. 审查方式、撤回条件、文书格式 3. 提名冲突、多人提名协商制度及协商不成法院另行指定 4. 加强管理人忠实勤勉廉洁履职的监督和惩戒,共四个方面细化提名指定管理人创新制度的各项程序及流程,以保障此项创新制度的有效实施。本文将对该新规逐条做简单解读与思考:
第一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在提出破产申请时或者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向该院书面提出一名管理人人选。
申请人提出管理人人选时,应当提交提名申请书、接受提名确认书、承诺书等材料。
该条明确了申请提名主体范围及申请时间。债权人、债务人均有提名权,在当事人提交破产申请时即可同步提交管理人提名的申请,法院以“破申”案号立案并对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过程中同步对管理人提名进行审查,并赋予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主体在破产申请后案件受理前提出提名的权利,合理拓宽了提名时间的适用范围,避免破产申请人出于自身利益可能提名存在密切联系的中介机构从而损害其他当事人权益的可能。该条第二款对需提交的《提名申请书》、《接受提名确认书》、《承诺书》三项具体材料内容和所需附件证明资料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第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提出管理人人选,且被提名人应当具有与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资质和履职能力。
符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相关规定的破产案件,申请人可以在与破产案件有较强连接点的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提出具有省级一级资质的机构作为管理人人选。经指定的外省市管理人应当与本市管理人共同履职。
近三年因办理破产、清算、诉讼业务受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惩戒,以及在该院个案履职评价中最近两个年度被评为不称职或者最近一个年度被评为基本称职的机构和人员,不得被提名。
该条明确被提名人的任职条件限制,即必须为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在册机构或自然人,且其资质和履职能力应当与被提名案件的案件的难易及复杂程度相适宜。此外被提名人不能在近三年内受到相关部门惩戒,以及在个案履职评价中最近两个年度被评为不称职或者最近一个年度被评为基本称职。
此外,本条第二款创设了提名外省市中介机构作为共同管理人的机制,例如债务人名下的重大财产、主要决策办事机构设立在上海以外的省市的,为便于破产财产的接管、处置或有利于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债权人、债务人均可提名财产所在地或其他与破产案件有较强连接点的、具有具有省级一级资质的机构作为共同管理人人选。
第三条 提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被提名人的基本情况;(3)提名理由。
被提名人的主体资格材料、资质证明材料、联系方式及提名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等,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该条明确了提名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其中重点为提名理由。提名理由中应说明被提名人所具备的专业履职能力,以及可包括被提名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已经为债权人或债务人所提供的服务当中所完成的相应工作内容,该部分工作成果能够对于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良好的助推效果等。
第四条 接受提名确认书应当载明被提名人完全知悉提名事宜且自愿接受提名,由被提名人签署盖章。
此条明确被提名人签署《接受提名确认书》,则视为其对于案件提名相关事宜已完全知悉且自愿接受提名。
第五条 承诺书应当载明被提名人承诺下列事项,由被提名人签署盖章:
(1)具备本规则第2条所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
(2)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3)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4)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
(5)被提名人及其派出人员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6)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虚假陈述、隐瞒事实及与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
(7)保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被提名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仅为债务人提供过庭外重组、预重整等与企业拯救有关的中介服务,可以不认定为上述第(4)项中的利害关系,但应当在承诺书中如实说明。被提名人未以自己名义提供服务,但其所属人员曾参与中介服务的,亦应当说明。
此条系对于提名人的任职条件参照《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有关条款做了列举性规定。按照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简要梳理积极及消极条件列举如下:
积极条件:同本规定第一条规定内容,不再重复赘述;
消极条件【概括性包含机构及其成员以及其派出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被吊销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与债权人、债务人存在未了解债权债务;破产申请前三年内为债务人提供过相对固定中介服务;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或法律顾问、董监高;与控股股东、董监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关系);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处罚或行业处罚未满三年、涉嫌违法正被调查、因履职不当被从管理人名册除名未满三年、缺乏担任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属法院考察范畴)、缺乏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如存在重大债务纠纷等);其他法院认为可能不宜担任或影响公正、忠实履行职责的情形;
被提名人及其机构有关人员,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曾为其提供过与企业拯救有关服务的,本规则认为不属于影响被提名人任职资质的利害关系,但被提名人应当在承诺文件中如实陈述。是否影响被提名人的资格和选任则将在在后续的听证、提名审查中等程序中,最终由法院进行审查确定。
第六条 该院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提名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七日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撤回提名申请。
该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或者被提名人补充提交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此条规定了法院在收到提名材料后,如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的要求时须及时通知申请人,但并未明确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笔者认为因审查并决定受理破产系指定管理人的前提,则是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的时间可参考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流程。申请人需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院要求补齐有关资料,否则视为撤回提名申请。法院也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被提名人补充本规定内容以外的其他必要材料,此第二款大大拓宽了浦东法院主动依职权对被提名人资质进行审查的调查范围。
第七条 提名审查采取听证审查等方式。组织听证审查的,由申请人、被提名人、债务人、主要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其撤回提名申请。被提名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不接受提名。提名审查听证可以与受理审查听证合并进行。
此条确定浦东法院开展破产管理人提名任职审查时,可与破产受理审查合并进行,并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提名资料、提名人数等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组织听证,即听证并非必经程序,明确参与听证人员的范围除包括申请人、被提名人、债务人、主要债权人等主要利害关系人外,还可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由法院审查确认,因此案件当事人均可提供有关利害关系人信息,自认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也可在知晓破产申请的消息后主动请求参与管理人提名审查的听证。当然,是否具备参与听证的资格,最终仍由法院决定。
如申请人、被提名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听证的,则分别视为撤回提名或不接受提名。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在该院出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前撤回提名申请,申请人撤回提名申请后不得再次提名管理人。
该条明确申请人可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作出前撤回提名申请,但撤回后不得再行进行提名,即申请人提名管理人的权利仅可行使一次,提名后也不得对被提名人进行变更。
第九条 该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管理人人选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定该人选担任管理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应当载明管理人由提名方式产生。
该院经审查认为被提名人不符合指定条件的,依法另行指定管理人,不再接受申请人提名。
此条主要适用于申请提名人或被提名人仅一人的情况下。此时,法院经审查唯一被提名人符合管理人选任条件的应当直接指定其为管理人,如被提名人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参照《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管理人办法》,可根据案件情况直接决定以随机摇号指定、竞争邀请等方式另行指定管理人。
第十条 数名债权人同时提出破产申请,或者债权人、债务人同时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提名管理人。该院在立案审查破产申请时一并审查。
数名申请人提出的管理人人选不一致的,经全体申请人协商一致的人选经该院审查后,指定该人选担任管理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指定管理人:(1)先行审查被提名人指定条件,对均符合条件的被提名人以抽签方式指定管理人;(2)综合考察符合条件的被提名人的资质、业务能力、个案履职评价、报酬报价等因素,以竞争方式择优指定管理人;(3)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指定数名管理人担任联合管理人;(4)直接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
此条系针对出现多个申请人在破产受理后至破产案件受理前,提名多名不同被提名人的情形。此时首先由多个提名人对于各自提出的提名人选进行协商确认其中一个,然后法院对于此被提名选任资格进行审查,符合任职资格则应当指定,不符合则应参照《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管理人办法》,可根据案件情况直接决定以随机摇号指定、竞争邀请等方式另行指定管理人;在多名提名人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结果时,则由法院审查多个被提名人资格,在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法院直接以抽签、竞争选任、在管理人名册内随机摇号以及指定多个候选人联合担任等方式,确定最终管理人指定结果。
第十一条 申请人、被提名人等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该院依法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惩戒。
被提名人出具虚假材料、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的,取消被提名人担任本次管理人的资格,并且在两年内暂停其在该院的破产案件中被提名为管理人的资格。
上述情形中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条明确了对于利用管理人提名选任制度,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惩戒方式,如在提名审查中发现存在出具虚假材料、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行为的,浦东法院可直接取消被提名人本次任职管理人资格,并暂停其两年内被再次提名的资格。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该院将被提名人担任管理人的履职情况、更换情况、被采取惩戒措施的情况等,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并向相关的管理人协会通报。
通过提名方式最终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机构或个人,其履职、更换、被惩罚或惩戒等任职情况,浦东法院将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及向上海市管理人协会进行通报,也纳入了管理人履职评价指标的日常评价范围,从法院监督和行业协会资质层面加强个案履职评价的奖惩功效,有利于管理人队伍质量的提高。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本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制度于2023年10月12日正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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