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2023 Dec
至合涉外法律观察及业务动态(2023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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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至合涉外委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


《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中国外交部是《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主管机关,并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部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或各相关地方外办网站查询。


(来源:外交部网站)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39号 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中所列的物项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对部分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一)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来源:商务部网站、海关总署网站)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布《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及相关法院规则及生效日期公告


政府今日(十一月十日)在宪报刊登《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规则》)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条例》)及《规则》将于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实施。


《条例》旨在于香港实施《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并在香港就以下各项订明机制:在香港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以及向香港法院申请香港民商事判决经核证文本和证明书,以利便当事人寻求在内地认可和强制执行有关判决。在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就《安排》的颁布实施司法解释。


政府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安排》于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生效。律政司司长根据《条例》第1(2)条指定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为《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为配合《条例》下所订明机制的运作,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条例》第35条订立了《规则》。《规则》的条文涵盖的事宜包括关乎根据《条例》提出申请及执行已登记判决的常规及程序,以及须根据《条例》缴付的费用。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条例》和《规则》就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藉此减少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两地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条例》和《规则》亦使两地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可跨境强制执行的情况更为明确和可预测,并减低跨境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一般所涉及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从而改善跨境贸易和投资环境。


此外,明确涵盖某些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为突破之举,令香港成为首个司法管辖区,与内地签订适用范围如此广泛的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判决安排。此举将有助巩固香港一如《十四五规划纲要》所勾划,作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和区域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地位。」


(来源:香港律政司网站)


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等二十一项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1届会议以第MSC.456(101)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5届会议以第MSC.496(105)号决议通过了《安全公约》修正案,以第MSC.497(105)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8届会议以第MEPC.343(78)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并以第MEPC.344(78)号决议通过了《防污公约》附则II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便利运输委员会第46届会议以第FAL.14(46)号决议通过了《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以下简称“《便运公约》”)修正案。


我国是《安全公约》《<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防污公约》和《便运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美国发布《先进计算芯片规定》和《半导体生产物项管制规定》


在美国时间2022年10月7日,BIS发布了一项临时最终决定,对《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进行一系列针对性的修订 (以下简称“10月7日规则”),就EAR中涉及先进计算集成电路、超级计算机和半导体制造设备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与增补,以限制中国获得先进计算芯片、开发和维护超级计算机以及制造先进半导体的能力 。


10月17日新规包括三方面的规则,分别为:


1. 针对先进计算芯片:《实施额外出口管制:某些先进计算物项、超级计算机与半导体最终用途;更新和修改临时最终规则》(Implementation of Additional Export Controls: Certain Advanced Computing Items; Supercomputer and Semiconductor End Use; Updates and Corrections),又称先进计算芯片规则(AC/S IFR)。


2. 针对半导体制造设备:《半导体制造物项出口管制暂行最终规则》(Export Controls o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tems),又称扩大对半导体制造物项的出口管制临时最终规则(SME IFR)。


3. 将13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并标注为“脚注4”。


(来源:商务部网站)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海环法》共九章一百二十四条,第七章在基本保留原法第八章架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实践经验,转化了《压载水公约》《拆船公约》等国际公约中有关要求,新增了船舶能效、岸电、低碳减排、排放控制区、污染物排放和操作时监测监控等制度,完善了船舶结构、防污设备和器材以及证书与文书的规定,强化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管的内容,明确了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理处置中各相关方面责任,以应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新形势,顺应航运绿色发展新需求。


(来源:海事局网站)


至合案例(本期节选)


沈静律师为某大型国企就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负责任矿产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提供详细解读,以供矿产供应链上的企业减少运营风险,避免遭受、卷入地区冲突;


沈静律师为某国企就其交易对手受到欧美国家的制裁情况出具详细的制裁检索报告,并提供制裁合规风险解读;


沈静律师为某台湾地区客户就中国大陆境内某合资企业破产债权申报及确认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李毅杰律师向货代企业提供《<国际海运条例>的修订对货代企业的启示》主题讲座;


王玉律师为某高净值客户提供新加坡家族办公室 13D 税收豁免政策相关咨询服务。提供家族办公室架构设计,包括BVI基金公司设立,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以及后期新加坡工作准证申请政策解析;


王玉律师与香港税务专家合作,为客户赴港设立公司,提供内地与香港两地企业、个人税务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


王玉律师与马耳他律所合作,为某超高净值家族客户(香港)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其家庭申请马耳他卓越投资人士入籍计划;


周杰律师与白俄罗斯律师共同代理的上海某木材贸易公司诉白俄罗斯当地贸易商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一案,成功协助客户获得执行款;


周杰律师向某韩国支付机构就涉及的其与境内支付平台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结算纠纷等问题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周杰律师与英国房地产Goldstone公司及英国律所Spencer West就境内客户英国房产置业、移民及身份规划等问题展开交流与合作;


王越律师分别为多家中国境内企业提供马来西亚、英国、美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地区的商标布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