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离我们越来越近,人类准备好了吗?就AI生成物如何进行版权归属,美国法院和我国法院分别通过对案件的审理都给出了初步的答案。先来看看美国案例。
今年8月,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做出了一个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认为不应对“一个没有人参与创作的作品”(a work created absent any human involvement)授予相应的版权保护。2018年Stephen Thaler博士就一视觉艺术作品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这个作品是由Stephen Thaler博士发明的一个名为Creativity Machine的AI系统独立完成的。版权局拒绝他的申请,理由是这个作品不是人创作的。最终,Stephen Thaler博士就“一个由AI自动生成的作品是否可以享有版权保护”(whether a work autonomously generated by an AI system is copyrightable)问题寻求地区法院的即决判决。在Beryl Howell法官的意见书中,论述了作者应当是人的观点。不论是直接创作还是雇佣他人创作,创作的主体应当是人。如果一件作品没有人的参与创作就不能享有版权并寻求版权法的保护。
在意见书中法官还引用了摄影作品可版权性的相关论点,认为虽然摄影作品是照相机拍摄的,但在摄影作品的形成过程中摄影者对照相机前的景致、人物等元素都有独创的安排与设计,体现了人的智慧。但该案中的作品形成没有任何人的参与,AI不是人,因此AI不能成为作者。
再来看看今年下半年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个判决((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利用AI系统生成了一个人物形象图片,该图片的生成是原告在AI系统中多次设置、修改各种提示词和参数后的结果。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文中以插图的形式使用了该图片,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原告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理由是该图片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而且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在该案中法院同样引用了对摄影作品的版权性质的认定,认为“只要运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照片体现了摄影师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仍然构成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工具越智能,人的投入就越少”。也就是说,人利用AI这个工具进行了创作,创作的成果应当属于人。
以上两个案件都有可能进入上诉阶段而使这两个判决结果最终反转。但仅就现有判决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司法实践性结论:人的参与是AI生成视觉艺术作品能获得版权保护的基本前提。
如果这个结论成立,那么将带来一个问题,即人以何种形式参与“AI”的创作可以被授予版权,以及人的参与程度几何才能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看到这里,作为律师的笔者一定会给出这样的建议(请允许我扮个鬼脸):如果不能从判例中找到准确信息,那么请咨询专业律师吧!
其实这两个案例又反映了截然不同的结果,美国的判例原告是AI系统的创立人,而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原告则是“指挥”AI创作的主体,笼统的讲这两个判例给出的结果是AI系统的创立人不能获得版权保护,而使用AI的主体有可能成为作者。那么又可以得出一个笼统的结论:是否意味着能熟练运用AI将成为获得AI创作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这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21年11月23日发布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Recommendation on the ethic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中,提出了与AI相关的规则制订的价值导向和基本原则,其中提到了AI应当以提高人类基本权利和尊严为主要价值导向,在制度设计中应当兼顾公平正义非歧视等原则。那么,谁能熟练运用AI就可以享有AI生成物的版权,是否违背了AI伦理的基本原则。
可见,AI带来的颠覆远远没有通过这两个案例的判决得到充分回应。又或AI仅仅是工具吗?一个具有更多意识,事实上也许终将在各领域取代人类、超越人类的事物,它还是工具吗?一个具有人类意识的事物但不是人,其创作的成果是否可以成为未来版权领域的客体?事实上,还有一个更颠覆的问题,AI的出现还需要版权制度甚至知识产权制度存在吗?正如《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强调的,AI系统涉及的所有领域都应以人类的发展与进步为基准,那么怎样回应AI的发展才能真正做到有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似乎又回到了几世纪前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初人类苦苦思索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