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2020 Jun
聚焦《民法典》第四期丨配偶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民法典》教我们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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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莹晖、洪凡、王志强



一、法律速递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2020 年 6 月 1 日,官方版本正式发布。《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编)共 5 章、79 条,是对近年来我国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实际变化情况的立法回应。在内容上,大部分法条是从《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承袭和修订而来。其中,有 8 个法条系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主要涉及关于亲属、近亲属以及家庭成员定义、夫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撤回离婚申请等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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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民法典》第五编(下称“婚姻家庭编”)对禁止结婚的情形、配偶一方在婚前未尽到告知另一方其患有重大疾病义务的婚姻效力及法律救济等做了重大修改。具体修改为:

(1)删除了《婚姻法》第七条“(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的情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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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删除了《婚姻法》第十条“(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

(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新增“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2款新增“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

(5)《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关于“(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规定不再适用。


相关法律条文修改对照详见下表:


相关法律条文修改对照表

注:以下标注灰色为修改,标注紫色为删除,标注绿色为增加。

《婚姻法》

《民法典》第五编

第二章  结婚

第二章  结 婚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删除)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删除)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该款不再适用)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新增)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法律救济变化


自2003年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并实施以来,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尊重具有亲密关系的配偶间的隐私信息的保护(重大疾病不为夫妻、家庭之外的人所知晓),保障公民结婚自由的人权高于“优生优育”等行政干预,删除了《婚姻法》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情形规定。也就是说,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已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再以此为由拒绝结婚登记。


同时,婚姻家庭编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也就是说,婚后尚未治愈也不再是申请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另一方配偶及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均不能再以此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配偶一方在婚后发现了另一方隐瞒了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就只能“得过且过”。婚姻家庭编强调了对另一方配偶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婚前告知义务),防止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规定了此种情形下并非必然导致婚姻无效的结果,而是赋予了另一方申请撤销婚姻选择权,提供了“申请撤销”而非“申请无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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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婚姻家庭编尊重具有亲密关系的配偶间的隐私,同时强对调配偶的知情权保障,并赋予法律救济的权利,努力在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主义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之间做好平衡。


 


三、实际生活影响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真的不幸在婚后发现自己的配偶隐瞒了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我们应该分情况应对,不能一刀切。


对配偶没有隐瞒的主观恶意(尤其是骗婚等)且婚后并未病发的,我们应尽到配偶应尽的扶养义务,努力维系夫妻及家庭的和谐关系。


对配偶具有隐瞒的主观恶意(尤其是骗婚等)或婚后病发导致扶养义务过重的,我们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应当自我们知道或应当知道配偶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作为无过错方,我们还有权一并请求损害赔偿。


当然,当我们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还有待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如何界定重大疾病”“如何解决现实举证难的问题”“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与计算标准”等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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