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2021 Sep
至合业绩丨至合为客户赢得更多共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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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丹颖

【案件要旨】

上海的高房价使得很多家庭需要两代人通过房屋置换,或者上一代人的金钱支持使得下一代改善住房。本案中,已经离婚的夫妻因婚姻存续期间补偿一方父母购买的房屋权属份额发生诉讼纠纷,最终本所律师经过一审、二审,充分举证说明及背景阐述,替客户及其母亲争取到了更多共有份额。

【案情简介】

男A与女B原系夫妻,现已经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A和B为了改善住房,卖出A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原由A的母亲C和父亲D居住)以及A、B共有的房屋一套。其中,A婚前所有的房屋系A的母亲C所承租的公房,C在A仍在读书期间购入该房屋并登记在A名下(售后公房),故该房屋虽系A的婚前财产,但该房屋取得的贡献来自C。

A和B经济情况改善后,替C和D购入系争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A、C、D名下,权属登记为共同共有。2017年,D因病去世,A放弃系争房屋的继承。2019年,A与B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A与B就系争房屋的权属份额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及分析】

1、购房款来源的认定。

系争房屋的购房款大部分来自A与B的夫妻共同财产,小部分来自A婚前所有的房屋售出房款。但A在房屋置换过程中,考虑到房屋买卖时间差,想要利用资金,曾将前述房款余额转入其股票账户,导致该房款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混同。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该房款无法认定为A婚前财产。

2、房屋登记情况与继承问题。

系争房屋登记为A、C、D共同共有,但并未约定份额。因该房屋系A与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故A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可基于该关系取得系争房屋份额。

A在其父D去世后,明确放弃系争房屋的继承份额,即D的份额由C继承。对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可A的放弃继承行为,认定由C继承D在系争房屋中享有的产权份额。

【裁判焦点及分析】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各方在系争房屋中享有的产权份额认定。

一审法院主要从系争房屋的出资情况考虑产权份额,认为C和D对系争房屋并未出资,酌情认定C占30%产权份额,A占35%产权份额,B占35%产权份额。

A不服一审法院裁判结果,提起上诉。其一,C和D对房屋是有贡献的,虽然表面上无法直接看出其对系争房屋的出资,但是不论从A的婚前房屋取得,还是在置换过程中,A卖出实际由C、D居住的房屋进行置换,可以看出C和D对系争房屋的贡献;其二,虽然A将部分出售婚前房屋所得款项投入股票账户,但因股票账户没有亏损或消费,转出的钱款系直接去购买系争房屋,不应当认定存在婚前婚后财产混同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不能仅考虑系争房屋的出资情况,应当充分考虑系争房屋登记情况。且考虑到:

1.  B对系争房屋的登记情况是知情的,未在本案前提出异议,即使C、D未就系争房屋直接出资,该产权的共同共有应视为A、B对C、D的赠与;

2.  认可A放弃继承份额行为,由C继承D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

3. 一审法院在酌定份额比例上未考虑系争房屋共同共有的基础,及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

据此,二审法院改判确认C占60%产权份额,A占20%产权份额,B占20%产权份额。

[案件来源]:

1.(2020)沪0109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书

2.(2021)沪02民终6329号民事判决书

[启示建议]

本案系家庭共有纠纷,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能够给到一些家庭财产处理建议:

1.房屋权属登记:如房屋有多位所有权人,各位所有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登记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如登记为共同共有,可以根据贡献大小或协商情况明确各自的份额,以减少后续纠纷。

2.避免财产混同:有婚前财产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尽可能避免财产混同,采取一些财务上的隔离方式或者协议声明,确认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以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