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2020 Feb
问不倒之至合疫情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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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水洋、张洁、张翌、杨光

自2020年1月31日,至合开通疫情法律问题免费咨询热线以来,共接到近百通电话咨询,涉及公司业务、劳动用工等多个方面。随着复工的临近,一些企业实操问题被频繁提出:外地员工回来要隔离14 天,工期延误了,这算不可抗力吗?员工老家路堵了,不能回来上班怎么办啊?口罩买不到没给员工配发,算违反劳动法吗?......咨询小组来者不拒,统统做了解答。


现将这些接地气的问题发布出来,附上参考答案,看看是否也是您遇到的问题,或许能有帮助?


还有问题吗?尽管砸过来,至合律师问不倒!





业务合同问题

1、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是否可以要求减免办公室房租?
答:一、中小企业的办公用房出租方是上海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用房的,先免2月份、3月份的房租;二、办公用房的出租方是民营企业的,需要与出租方进行申请协商减免,协商不成,确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也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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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银行贷款的利息是否可以要求减免或延期支付?贷款到期的,是否可以延期还贷?
答:一、可以向银行申请调整还款方案,银行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还款方案执行、报送征信记录;二、2020年6月30日前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大难以按期还贷的,可以续贷,但续期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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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疫情影响导致国内公司无法按期履行海外订单的,国内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国内公司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用以申请减免逾期履约的违约责任。但是最终是否可以减免逾期履约的违约责任,需要看海外客户或争议解决机构是否采信该证明。建议尽快和客户沟通情况,获得理解。


4、施工单位年前承包了酒店装修工程,现政府规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但同时又对建设工程的复工做出了要求,复工需要申请和复查,并获得复工许可证,而获得许可证的前提是外地务工人员返沪后都须隔离观察14天才能复工,因此会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能适用不可抗力吗?施工单位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吗?
答:根据住建部于2013年、2017年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7.1条“不可抗力的确认”定义可知,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认为2月10日之前因政府强制规定不得复工,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但是2月10日后因无法办理复工许可证导致无法复工的,是否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需视情况而定。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施工单位如认为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应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发包方,如双方对此有争议的,由监理方予以商定或确定。


因此,就无法办理复工许可证导致无法复工的,施工单位应积极办理复工许可证,保留相关证据,并加强与发包方、监理方的沟通,争取取得发包方同意延期的书面回复,或取得监理方不可抗力的认定。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问题则根据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由施工单位和发包方合理分担。


5、因疫情导致演唱会取消,举办方委托印刷厂已经完成印刷、但未交付的入场券需作废,损失该由谁承担?
答:因疫情导致演唱会取消后,举办方应书面通知印刷厂停止入场券印刷,如果举办方没有通知,或者通知时印刷厂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印刷完毕,则举办方仍应支付印刷费,入场券作废的损失由举办方自行承担;如果举办方通知印刷厂后,印刷厂仍进行印刷的,就此扩大的损失应由印刷厂承担。


6、因疫情对酒店生意影响很大,酒店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的关于服务员的服务外包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答:如果酒店未因疫情全面停业,酒店单方解除服务外包合同存在法律风险,可以按业务缩减的程度,书面通知外包公司相应地退回部分服务人员。

 
7、2月11日,某公司收到客户公司发来的订购要约,邀请公司接受订单供货。但受疫情影响,物流速度缓慢,公司明显无法在要约要求交货期完成交货,但由于客户的订单是线上下单模式,无法修改其格式合同中关于交货期的约定。公司不想失去此订单,但如果签订订单、不能按期交货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吗?
答: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显然目前公司已知疫情的发生,对物流缓慢是能够预见的,在明知交货无法按期完成的情况下签订订单,如发生逾期交货情况,无法主张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责任。如果客户的业务人员能在格式合同之外同意延缓交货,建议下单前以邮件或其他文字方式固定下证据,并在下单后就交货期尽快签署补充协议。


8、网约车司机租用了租赁公司的车辆,因疫情问题网约车业务大减,网约车司机可否以不可抗力要求租赁公司减免租金?
答:由于疫情已经关停各类公众场所、限制人员流动对网约车司机的业务产生了巨大影响,但在法律层面,作为车辆的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减免受疫情影响期间的车辆租金,并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合同履行障碍与疫情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因疫情或相关防治措施导致双方车辆租赁合同暂时无法履行,或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履行将产生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结果时,可以通过调整租金等合同条款的方式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体标准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商定或由法院裁定。




劳资关系问题

1、试用期内要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该员工正在隔离期,如待隔离期满后试用期也过了,该怎么处理?
答:约定的试用期有清楚的起始日期的,不因假期或其他情形中断或延长。如果公司因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届满前发出通知,不应等到隔离期结束。


2、依据公司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员工在家办公期间发生摔倒受伤,是否应该认定工伤?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为这次疫情,政府倡导居家办公,可以理解为对工作时间和地点进行了扩大解释。如果单位也确实发布过要求员工居家办公的通知,而且也有其他证据(比如视频录像等)予以佐证员工的确是在从事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较大。


3、因疫情导致公司业务锐减,经营困难,公司需要依据业务恢复情况,分期分批复工,对于停工人员,工资该如何发放?公司是否可以与员工协商,采用停薪留职的方式,只缴纳社会保险,不发放薪资?
答:因疫情影响,公司停产的,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于轮岗已开工的员工,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支付工资,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停工的员工,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2月7日通知的精神,企业可就停工停产期间薪资待遇问题与员工进行协商。如果经协商,员工同意停薪留职的,不被法律禁止,建议签署书面协议。


4、因疫情导致企业经济困难,已实际上影响2019年度年终奖的发放,那么2019年度的年终奖是否可以不予发放?
答:一、如公司就年终奖的计算方式、发放时间等有明确规定,未经员工同意延期或减免发放的,则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二、如公司就年终奖是否发放、按何标准发放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可以酌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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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员工在居家隔离期间,再次外出,需要重新计算隔离期间,就延长的隔离期间,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因员工不遵守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或居家观察的,就此延长的隔离期间,公司不需要支付工资。


6、公司按上海市政府规定于2月10日复工,员工复工后认为公司不具备疫情防控条件,又自行停工,或者要求改为线上办公,或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人社保、上海市政府、经信委等部门关于受本次疫情影响复工的规定,因本次疫情比较严重,公司复工应当要建立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相应的疫情防控用品,如公司没有前述措施或用品的,员工可以对公司提出批评意见或进行检举,如果公司仍拒不提供、危及员工健康安全的,员工可以不予复工。


但因为目前对公司的防控措施、防控用品没有统一、具体标准,公司如按照常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但是员工单方认为公司防控措施尚不足以保护其健康时,要求变更为线上办公、自行停工或拒绝上班的,公司可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含考勤制度等)依法对员工进行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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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社部“〔2020〕8号”文是否否定了上海及各地人社局新冠延迟复工期间上班双倍工资的解释?
答:对于这两个文件的解释是否冲突有很多观点,我们从实践角度考虑,比较倾向于:2月10日之前按上海市人社局解答精神处理,按正常标准发放工资,对于承担保障任务上班的公司职工,应安排补休,或计发加班工资;2月10日之后如果公司视生产经营状况自行安排暂不复工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的方式灵活处理,可以安排年休假、加班调休等。


8、员工返沪后,住所地的镇政府或公司所在地的园区规定,外地返沪人员一律须居家观察14天,不准外出。公司是否可以将今后员工的加班补休提前冲抵此14天的假期?
答:根据2020年2月4日上海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告,要求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号)第三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鉴于上述14天为政府实施的隔离措施,公司应支付员工工资。但公司也可以与员工协商确定,要求员工在家办公、或由公司安排年休假、调休或轮休等。


以下,是至合律师建议的【上海地区疫情员工工资支付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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