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2020 Apr
“原油宝,我喊你一声理财产品你敢答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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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雪

北京时间4月21日凌晨,美国芝加哥交易所WTI原油5月合约大幅下挫,最终收于-37.63美元,跌幅超过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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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行的“原油宝”理财产品和美国WTI原油挂钩,4月22日,中行在其网站公告:经我行审慎确认,美国时间2020年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CME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为有效价格。根据客户与我行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我行原油宝产品的美国原油合约将参考CME官方结算价进行结算或移仓。


芝加哥交易所WTI原油价跌穿负值,导致中行原油宝投资者多头账户穿仓,本金亏完后还倒欠银行数百万保证金,引来市场对中行“原油宝”产品性质的质疑,投资者对中行平仓不及时及产品设计缺陷等的不满,更有投资者表示“正在通过法律途径向中行发起诉讼维权”。那“原油宝”到底是不是规范的银行理财产品?


根据中行网站“原油宝”产品介绍:原油宝是指中国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品按照报价参考对象不同,包括美国原油产品和英国原油产品。其中美国原油对应的基准标的为“WTI原油期货合约”,英国原油对应的基准标的为“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并均以美元(USD)和人民币(CNY)计价。中国银行作为做市商提供报价并进行风险管理。个人客户在中国银行开立相应综合保证金账户,签订协议,并存入足额保证金后,实现做多与做空双向选择的原油交易工具。


2018年10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做出明确界定,并加强了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该《办法》同时废止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并明确本《办法》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存量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中行“原油宝”是2018年1月发行,适用《暂行办法》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原油宝”归入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即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同时《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从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来看,《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才需报银监会批准,其他类型的理财计划只需报告。由于《暂行办法》只从是否保本保收益来界定理财产品,我们实际上还是不很清楚“原油宝”是否是银行的理财产品,只是从结果来看中行违反了不得销售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2011年1月27日银监会为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其中第四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交易目的中,有与中行“原油宝”产品介绍相同的表述——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套期保值类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包括(1)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2)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显然,中行“原油宝”产品不是(1)(2)两种情形,因为中行没有代客户参与芝加哥交易所原油期货交易(法规也不允许),中行也不是芝加哥交易所原油期货的做市商,中行是自己“原油宝”产品做市商,提供买卖报价,中行作为对手方把投资者买卖轧差后的头寸拿到芝加哥交易所对冲风险。


中行“原油宝”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第十八条描述的再衍生产品而不是银行理财产品。 该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


因此,我们认为中行违反了银保监会有关不得向客户销售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的规定,应返还投资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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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夏雪
擅长证券市场监管、公司治理、证券法律制度研究等方面,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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