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2021 Aug
至合说丨解密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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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善至美,至真至合  




前言:



在有色金属大宗商品贸易合同中,有不少外方会提出将双方合同争议提交伦敦金属交易所(LME)进行仲裁,然而国内的贸易商对于LME仲裁知之甚少。本文就LME、LME仲裁机构、LME仲裁规则以及中国法院对LME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情况进行介绍,为国内大宗商品贸易商揭开LME仲裁的神秘面纱。


一、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简介



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是世界上最大的有色金属交易所,它成立于1877年,至今已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一百多年以来,它的交易方式、规模和地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最开始的现货买卖市场演变成了现在的股份制公司,现为港交所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旨在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场所,并在有效监督服务基础上实现合理的经济利益,包括会员会费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信息服务收入及其它收入。


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一直保持着世界上最大的金属期货交易所的地位,其中交易量超95%来自海外市场,全世界有超过70%的铜是按照其正式牌价为基准定价进行贸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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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止全球范围内主要的贵金属交易所有伦敦金属交易所(London Metal Exchange, LME)、纽约商业交易所(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NYMEX)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 SHFE),这其中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牌价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富权威的价格。

 

二、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仲裁机构的特点



LME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仲裁机构LME的仲裁庭裁决的主要依据是长期在贸易实践中形成的惯例,而非判例法或者成文法,,LME作出的裁决书已得到英国法律和司法机构的认可。[1]


LME的仲裁服务通常被认为是金属行业最优质的仲裁服务,包括实物交易和市场交易,甚至很多没有参与LME金属业务贸易的企业都会选择LME仲裁。[2]选择使用LME的仲裁条款标准表述方式为: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greemen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validity or termination, shall be referred to 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under the Arbitr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London Metal Exchange.


LME仲裁规则是在英国法的框架下制定的,但仲裁员可以处理任何适用其他国家法律的合同,作出的裁决将由英国高等法院(High Court)执行[3],并且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这些裁决在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亦可得到承认和执行。


LME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快速、准确解决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使得纠纷在LME内部依靠自己的机制得以圆满的解决,LME仲裁机制最大的特点就是程序的快速性和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仲裁具有时限性和经济性,LME仲裁庭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着广泛的裁量权,尽可能确保仲裁案件可以被迅速、公正、经济的作出最终裁决,比如原则上双方只进行一次证据和代理意见交换,未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再提交任何文件(如仲裁规则第4款:in the absence of any express provision in these arbitration regulations the Tribunal shall have the widest discretion permitted by law to determine the procedure to be adopted, and to ensure the just, expeditious, economical and final determination of the dispute);


2、原则上律师被从仲裁程序中排除使得仲裁程序加速(如仲裁规则8.1款:neither party shall be represented at any hearing by a legal practitioner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Tribunal [...] If such consent be granted by the Tribunal to one party the other party shall automatically have an equivalent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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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员主要来自商业贸易界而非法律界,他们甚至不必是LME的成员,不必与交易所有关联,选拔标准一般是丰富的金属交易实践经验和知识积累。LME官网公布的仲裁员名录共有17名仲裁员,其中有一名华人Meixin Wang亦在此担任仲裁员,她处理过三起LME仲裁案件,并成功促成其中一个仲裁案件的和解。Meixin Wang曾在Glencore、Sempra Metals和Brook Hunt等公司担任实体铜交易商、金属经纪人和矿业顾问,目前担任Levmet Holdings的非执行董事等职务,她在该行业工作超过25年,对有色金属矿业和金属行业的业务有广泛而深入的了解。


4、仲裁庭可以决定将多个案件合并审理或依次审理或暂停某些案件的审理,以高效的解决贸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不会因为法律关系的多样性进行严格的拆分。


三、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仲裁规则简介




(一)仲裁的开始:


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Notice),并向仲裁庭提交仲裁通知的副本、支付仲裁登记费用及押金,仲裁通知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联系地址;

2)       简要介绍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争议等;

3)       简要表述申请人的主张;

4)       申请人关于仲裁庭人数的建议;

5)       申请人提名仲裁员;

6)       提供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2、申请人支付仲裁登记费用及押金,并提交合格的仲裁通知后,仲裁通知发生效力,仲裁程序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启动。


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1天内,向申请人邮寄一份反通知(Counter Notice),反通知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

2)       被申请人提出自己对仲裁庭人数的建议;

3)       被申请人提名的仲裁员;


4、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提交反通知,那么申请人应当通知仲裁委秘书,将由仲裁委秘书根据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庭。


(二)确定仲裁庭:


1、如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提出特别要求,原则上仲裁庭由两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委秘书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反通知后七天内,或收到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未提交反通知后,仲裁委秘书应当根据以下规则确定仲裁员:


1)       如果仲裁庭是一名仲裁员,则选任双方同意的仲裁员,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秘书另行选任一名仲裁员,这个仲裁员可以是任何一方提名的仲裁员;

2)       如果仲裁庭是两名仲裁员,那么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提名确认仲裁员,如果被申请人未选择,则由仲裁秘书选择仲裁员,如果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有一名仲裁员认为应当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的时候,仲裁秘书应当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3)       如果仲裁庭是三名仲裁员,那么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提名确认两名仲裁员,然后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选任仲裁员,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秘书选任第三位仲裁员;

4)       第三位仲裁员应当为仲裁庭主席,如果其他两名仲裁员不是律师,那么第三名仲裁员应当是律师;

5)       将本案相关文件发送给仲裁员,并通知各方;


2、所有的仲裁员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提名的,都应当始终保持完全独立和公正,不得为任何一方辩护。


3、仲裁员在收到仲裁委秘书的选任通知后,任何时间因任何原因不能或不愿意继续参加仲裁案件的,仲裁委秘书应当重新选任仲裁员。


4、仲裁委秘书指定仲裁员后28日内,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仲裁员提出质疑,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更换仲裁员,或仲裁员主动退出仲裁程序,否则仲裁委秘书应当将该异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


5、如果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变更某位仲裁员,如果这位仲裁员是某一方提名的,那么这方将重新拥有提名权,如果是双方指定的仲裁员,那么双方都将重新拥有一次提名的权利,如果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提名,则由仲裁委秘书决定选任新的仲裁员。


6、仲裁委秘书有权延长或缩短上述程序的时间。

 

(三)仲裁程序:


仲裁庭享有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在仲裁过程中的程序,并确保在经济、高效、公正的情况下快速解决争议。

 

(四)提交仲裁文件:


1、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后21天内,向仲裁庭及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的仲裁请求(Claims),仲裁请求应当包含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申请人在提交仲裁通知的时候已经写明了这些内容,那么申请人就无需再次提交。


2、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收到仲裁请求21天内,向仲裁庭及申请人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充分、详细的说明其基于何种理由/何种依据承认/不承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也可以提出反仲裁请求(Counterclaims)。


3、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后的21天内,提交答复书,答复书应当包含对答辩状内容以及反仲裁请求的回应。


4、如果答复书中有对于反仲裁请求的回应,那么被申请人有权就该答复书提交一份答辩状。


5、未经仲裁庭的允许,双方均不得再提交任何文件。


6、在双方提交书面意见后的7天内,仲裁庭应当对后续的仲裁程序作出指令,并考虑是否要召开听证会。

 

(五)听证和仲裁地:


1、仲裁庭确认仲裁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并通知各方。


2、所有的听证会必须在英国境内举行,地点可以是双方协商选择的任一地点,甚至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各方当事人在不同地点听证。


3、仲裁庭可以在听证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一份希望他们特别注意的问题清单。


4、仲裁语言应当为英语。

 

(六)当事人和代理人:


1、未经仲裁庭的同意,双方均不得由法律从业者作为代理人出席听证会,如仲裁庭同意一方可以选择法律从业者作为代理人,那么另一方也当然有权选择法律从业者作为代理人。


2、仲裁庭并不禁止任何一方在庭外寻求法律帮助的权利。


3、任何一方可以委托除法律工作者之外的任何人作为代理人,只需要出示授权文件即可。

 

(七)仲裁庭的权力:


1.在不损害法律或本仲裁规则的情况下,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或应任何一方的申请拥有下列权力:


1)       要求某一方在特定时间内采取特定步骤;

2)       延长或缩短仲裁程序的时间;

3)       在任何时间允许一方修改其提交给仲裁庭的文件;

4)       在任何一方未按时提交文件,或未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措施,仲裁庭可以采取与高等法院(High Court)法官类似的方式去继续推动仲裁程序,仲裁庭可以选择排除一方提交的部分或全部文件;

5)       决定暂停仲裁案件以支持英国高等法院(High Court)或其他法院的诉讼案件;

6)       要求任何一方提供其持有的仲裁庭认为有用的文件;

7)       要求任何一方接受质询;

8)       要求任何一方就各自案件的特定问题/双方争议焦点说明理由;

9)       检查、保存、储存、扣押、出售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某一方控制的与仲裁相关的财产或物品;

10)   为了获取完整的信息,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提取某些样本、进行一些观察/检测/试验以获取与案件相关的更多信息/证据;

11)   指定检测员、专家对特定问题出具报告;

12)   要求合同项下的付款方做临时付款,但金额不应当超过其可能通过本仲裁案件可获得的金额;

13)   要求一方为仲裁争议的金额提供担保;

14)   要求一方为法律服务或其他仲裁成本提供担保;

15)   要求实际履行合同;

16)   修改任何限制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协议;


2.仲裁庭有权对协议效力作出判断,但仲裁条款应当独立于本协议,仲裁条款并不因为协议无效而无效。

 


(八)合并仲裁指引:


仲裁规则也增加了“合并仲裁”程序,如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案件中出现了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仲裁请求是基于同一交易项下的多个交易或一系列交易累计产生的,那么仲裁庭可以将其合并审理,或依次审理,或要求某个案件中止审理。

 

(九)仲裁庭的保密性及LME规则完善:


仲裁裁决应当被保密(但仲裁裁决到其他国家执行的阶段,可能会被其他国家的司法程序公开),如果仲裁员认为仲裁过程中发现了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将这些问题反馈给LME的市场运营主管,运营主管可以考虑在后续市场交易过程中提醒会员注意这些问题,以进一步完善LME的交易规则。


四、中国法院对LME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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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文书以“伦敦金属交易所”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仅有100多个相关判决书涉及到了“伦敦金属交易所”的内容,根据案例检索报告统计可知,涉及该关键字的判决书将近70%的案件在浙江、上海、广东发生,仅有19.47%的案件属基层法院管辖,案件标的额较大。而这些案件中,关于申请承认及执行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仲裁裁决的案件仅有两个案件,分别是2001年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以及2002年美国杰拉德金属公司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仲裁裁决,其余案件则主要集中在双方关于铜产品贸易过程中的定价问题以及伦敦金属交易所指定仓库交货问题等。


1、2001年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仲裁裁决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未公开,因此我们只能根据最高院对此案的《复函》以及2006年《解读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与答复》一书的内容尽可能梳理本案)


案情简介:1996年5月29日,重庆某公司业务员孙健向嘉能可公司北京办事处的业务员发送传真,要求订购电解铜,嘉能可公司对孙健在传真中的价格进行了确认,并将标准合同模版传真给了孙健,该合同约定LME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孙健收到合同后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将合同又传真给了嘉能可公司。


第二天,孙健向领导汇报了自己与嘉能可公司签订合同一事,总经理指出孙健未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违反了公司的规定,责令孙健向嘉能可公司说明情况并撤回合同,孙健当天立刻向嘉能可公司发送传真,表明合同无法履行,要求撤回合同,但嘉能可公司表示不同意撤销合同。


1996年9月18日,嘉能可公司的仲裁代理人通过邮寄方式通知重庆某公司,通知书称重庆某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特别是未能开出信用证属于违约行为,嘉能可公司已经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通知书告知嘉能可公司已指定了仲裁员,要求重庆某公司积极应诉,重庆某公司收到通知书未采取任何行动。


1997年2月17日,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庭对重庆某公司做出了缺席仲裁,裁定重庆某公司向嘉能可公司赔偿损失,裁决理由为“本仲裁庭确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议定,还确信重庆某公司未开具信用证的行为是违约的,导致嘉能可公司提出上述损害赔偿的请求”。[4]


由于重庆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嘉能可公司向法院申请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决定将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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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定,应依照属人主义原则适用我国法律,孙健不具代理权,其“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孙健“代表”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亦属无效,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依法应当拒绝承认及执行。


2、2002年美国杰拉德金属公司在安徽高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一案(由于仲裁裁决保密,因此我们仅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美国杰拉德金属公司在安徽高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定书》内容简要梳理本案内容)


案情简介:美国杰拉德公司与芜湖冶炼厂签订《阴极铜采购合同》,双方约定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提交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后因芜湖冶炼厂经营不善无法依约交付货物,后美国杰拉德公司将芜湖冶炼厂、芜湖恒鑫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同时美国杰拉德公司的代理人通过传真通知芜湖冶炼厂、芜湖恒鑫公司仲裁,2002年5月23日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作出裁决,裁定芜湖冶炼厂、芜湖恒鑫公司应当向美国杰拉德公司赔偿损失572万美金及利息。2002年11月19日美国杰拉德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


芜湖恒鑫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表示芜湖恒鑫公司与杰拉德公司之间没有发生过货物买卖业务、从未发生过货物买卖纠纷、更未参与过仲裁活动,且芜湖恒鑫公司与芜湖冶炼厂没有任何产权或股本关系,杰拉德公司将该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系滥用诉权行为,芜湖恒鑫公司不是本案合格的被执行人。

美国杰拉德公司表示,在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时,法院只应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形式审查,不应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对芜湖冶炼厂针对仲裁程序提出的答辩意见,以及财务能力的陈述,无论是否成立,应在执行程序中再作认定和裁决。同样,对于芜湖恒鑫公司提出的关于主体资格的意见,也应在执行程序中再做认定和裁决。在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形式审查时,应暂不考虑两个被申请承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


依据本案所涉仲裁协议,芜湖恒鑫公司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却被仲裁庭列为被申请人,但裁决书未说明将芜湖恒鑫公司列为被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该仲裁庭对杰拉德公司与芜湖恒鑫公司之间所谓的买卖合同纠纷所作裁决,显然已超出了本案仲裁协议的范围,存在部分不予承认的情形。


3、在我国申请承认及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仲裁裁决的法律分析:


根据前文我们对LME仲裁规则、仲裁特点及仲裁员选任的分析可知,LME仲裁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尽可能尊重商业规则而非法律规则,仲裁员大多是金属贸易背景,而法律背景并非是入选仲裁员的必要条件,仲裁庭也是更多以快速、经济为原则作出仲裁裁决,这样的仲裁规则在最终的实践中就可能导致:最终的仲裁裁决内容无法通过法院审核,不被其他国家承认并执行。


比如上述两个案例中,对于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将部分法律上没有关联的主体列为被申请人,中国的法院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作出了不同的判断,并且在中国法院审理过程中,仲裁的申请人,包括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都未能向法院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或法律依据,以证明裁决的内容存在某种法律上的合理性,由此可见LME现行的仲裁规则虽然可以有助于申请人得到快速的仲裁裁决,也确实可能符合贸易领域的某些“惯例”,但不能确保可以在中国境内得到全面承认和执行。



五、给中国大宗商品金属贸易商的几点建议



选择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仲裁的优点在于仲裁员都有着丰富的金属贸易从业经验,对金属贸易领域有着深刻的理解,并且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员享有绝对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整个仲裁流程原则上禁止当事人选任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因此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仲裁以经济、高效、灵活、快速为原则,仲裁成本相较于其他境外商事仲裁机构更低一点,并且各方当事人不必经历繁琐的法律流程,仲裁的裁决也可能更加符合金属贸易领域所公认的交易规则或惯例,从贸易的角度公平的保护各方当事人。


但在大宗商品贸易领域,一般来说都是外方更为强势,长期以来形成的贸易惯例也更有利于外方,国内的贸易商大多作为进口方,往往需承担更多的商业风险,从这个角度而言,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仲裁模式可能并不利于保护国内贸易商的利益,相比之下,常规的商事仲裁庭作出的仲裁结果在法律的角度上可能显得更为公平。此外,由于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仲裁员大多没有法律背景,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我国境内不被承认和执行的概率更高。


综上所述,国内贸易商在选择或者外方要求选择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作为仲裁机构之前要尽可能充分了解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仲裁规则、权衡各类风险后慎重做出决定。


参考文献:

1.        黄少中:《伦敦金属交易所见闻》;

2.        康有枢:《伦敦金属交易所简介》;

3.        齐湘泉:《嘉能可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案法律问题探析》;

4.        姜昌武、杨帆:《LME规则解析及对国内期货市场发展启示》;

5.        高运胜:《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交易制度及其启示》。

法律文件:

1.        LME Arbitration Regulations;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司法案例:

美国杰拉德金属公司申请承认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皖民二他字第10号。

 


[1] 高运胜:《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交易制度及其启示》,2014

[2]LME官网:https://www.lme.com/en-GB/About/Market-Regulation/Arbitration#tabIndex=0(最后一次访问时间2021年8月20日)

[3] LME官网:https://www.lme.com/en-GB/About/Market-Regulation/Arbitration#tabIndex=0(最后一次访问时间2021年8月20日)

1.         [4] 齐湘泉:《嘉能可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案法律问题探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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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沈静
擅长涉外法律事务及争议解决、长期从事外商投资、外资并购、国际贸易、公司治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沈静律师执业超过十年,担任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审核众多标的额过亿、涉外大宗商品交易合同,提供日常合规和风险控制法律服务并解决国际贸易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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