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2021 May
至合说丨居住权的可设立情形及相关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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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奕杉

至善至美,至真至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自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居住权的设立有了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2021年4月29日,本市首例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设立的居住权,在静安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得以登记办理。一起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而引发的矛盾,法院通过主持调解,给未能获得安置房屋的一方设立居住权,就此化解矛盾,尘埃落定。

本例居住权登记是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而设立,之前未有先例。

 

居住权的实施,确实化解了很多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居住之间的矛盾。归纳了一下,有以下场景可以设立居住权:


情景一:



顾爷爷与于奶奶系黄昏恋,准备再婚,顾爷爷婚前有一房产,为避免房产是否给于奶奶加名等问题带来家庭内部矛盾和双方子女顾虑,为兼顾家庭和谐,又保障老伴日后有家可居,顾爷爷在遗嘱中,将自有房屋所有权留给子女,同时为于奶奶设立居住权。如此一来,子女及老伴都有了法律保障。

 

情景二:



李爷爷拟将自己的学区房过户给儿子小李,以帮助孙子上学。但又担心自己对房屋失去权属,儿子如果不孝将房屋转让,自己日后恐居无定所。在此情况下,李爷爷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这一房屋所有权的“负担”,日后即使儿子出卖房屋,李爷爷凭借自己业已办理登记的居住权也足以保障自己安度晚年。

 

情景三:



王某膝下有一儿一女。儿子事业有成生活富裕,女儿则生活困难。王某还是希望房屋最终留给儿子,因儿子另有房产,没有居住需求,又思及女儿的困境,遂为其女儿设立居住权,确保其可以终生居住。

 

情景四:



张老先生没有子女,退休收入微薄,仅有房屋一间,却也是后继无人。因此,张老先生决定“以房养老”,将房屋出售给暂时没有居住需求的买方,提前将房屋价值变现,并设立居住权,如此,老先生既获得大笔养老经费,也能确保自己可以安居到老。

 

情景五:



周老板公司上市,为奖励公司元老级员工,便在自己空置的房屋为员工设立居住权,供其居住,并以劳动关系存续作为居住权存在的条件,以此激励员工,留住人才。

 

     居住权的设立确实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但,无论是以合同、遗嘱设立居住权,还是法院生效文书设立居住权,如果约定不明,操作不当,仍然存在很大风险。

     


从产权人角度来看,风险如下:



1、   居住权期限内,产权人无法实际居住房屋;

2、   居住权期限内,居住权人将房屋转租,或擅自同意其他非居住权人共同居住;

3、   居住权期限届满后,居住权人不搬离腾退房屋;

4、   居住权人不当使用房屋,导致房屋受损,或在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导致被相关部门处罚,引发责任主体承担问题;

5、   居住权人与相邻方产生相邻纠纷,谁可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

6、   产权人要转让房屋,居住权人从中做梗阻碍;

7、   居住权设定后,产权人如果将房屋抵押,将来行使抵押权时,影响房屋拍卖、变卖;

8、   如果是学区房,入学权益归产权人还是居住权人。

 


从居住权人角度来看,风险如下:



1、   居住权合同签订后、或遗嘱设立后、或法院出具生效文书后,产权人不配合登记,导致居住权未成立;

2、   产权人转让房屋后,新产权人不认可原居住权的设立,原居住权合同是否对新产权人发生效力;

3、   设立居住权的合同、遗嘱因存在不合法等因素,而被法院宣告无效或撤销;

4、   产权人要求提前解除居住权合同,或变更遗嘱,居住权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如何避免上述风险,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建议如下:



1、   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的设立步骤,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2、   通过专业律师协助,细致考虑上述风险,结合个案情况,签订一份合法有效、且条款完备、相互制约的合同,或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立下内容形式均合法的遗嘱。

3、   纠纷发生后,凭借合法有效的合同、遗嘱或法院生效文书,通过法律武器,及时主张权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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