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2023 Feb
至合涉外法律观察及业务动态(2023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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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至合涉外委

Part1至合观察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自2023210日起施行(来源:发改委网站)

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提高中长期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并实行。

 

·越南对部分中国铝制品征收高达35.58%的反倾销税(来源: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网站)

VNINDEX 127日报道称,越南工贸部贸易防卫局表示,该部刚刚决定对原产于中国、海关HS编码为7604.10.107604.10.907604.21.907604.29.107604.29.90 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包括铝制品、合金或非合金产品。该决定涉及多家生产和出口铝制品的中国企业,反倾销税率从2.85%35.58%不等。

 

·欧亚经济联盟决定对华钢制楔式闸阀征收反倾销税(来源:商务部网站)

20221223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2/347/AD35号公告,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21220日第197号决议,对进口自中国的公称直径为501000毫米、公称压力为16250千克力/平方厘米的钢制楔式闸阀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新规施行(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1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境外港口通过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系统进行航次能耗数据报告;在境内港口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进行航次能耗数据报告。自2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行年度能耗和营运碳强度数据报告,以及《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验证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报案例世嘉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裁判要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是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强制性国际标准。被保险船舶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违反ISM规则,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可构成船舶不适航。若此种不适航与船舶搁浅全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马士基与地中海航运将于2025年终止2M联盟运营。Hamburg SudSeaLand将转为马士基旗下单一品牌运作(来源:上海航运交易所网站)

125日,地中海航运公司(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和马士基共同宣布,双方一致同意于20251月起终止2M 联盟运营。汉堡南美Hamburg SudSeaLand两家公司先后发布声明称将逐步过渡融合到马士基单一品牌下,意味着这两家有着悠久历史的航运品牌将从此消失。外,马士基旗下的其他多个航运物流相关品牌也将逐步合并到马士基单一品牌之下

 

·我国造船国际市场份额连续13年居世界第一。全球油船新船订单量创25年新低(来源:上海航运交易所网站)

据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最新报告,2022年,我国造船完工量、新接订单量和手持订单量以载重吨计分别占全球总量的47.3%55.2%49.0%,以修正总吨计分别占43.5%49.8%42.8%,各项指标国际市场份额均保持世界第一。

克拉克森数据显示,2022年全球油船新签订单94艘、754.7万载重吨,按载重吨计同比下降63.5%,达到1997年以来最低水平。其中,中国获得40艘、326.4万载重吨

 

 

Part2至合案例(本期节选)

 

沈静律师与香港律师合作为上市公司对香港子公司的合规体系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沈静律师与澳大利亚律师合作为上市公司对澳大利亚子公司境外合规体系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沈静律师与新加坡律师合作为大型国企的新加坡子公司境外合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沈静律师与英国律师事务所合作为国有四大银行与境外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

 

沈静律师为某国有四大行与外资企业签订ISDA协议提供审核修订法律意见书;

 

沈静律师与英国律师事务所合作为某国有四大行与外资企业的福费廷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

 

李毅杰律师为某全球前十大集装箱班轮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李毅杰律师代理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某外轮船舶碰撞案件;

 

李毅杰律师为某大型外资企业有关针对未清关集装箱货物的司法扣押行为的合规性提供法律意见书;

 

李毅杰律师成功代理多起涉疫情集装箱滞箱费减免案件。

 

 

Part3至合观点

 

《海事强制令的实务操作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中,大连海事法院裁定受理的《大连凯洋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海事强制令案》被列为典型案例5。该案件是在收货人在与承运人具有未结费用争端的背景下,收货人直接通过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方式完成提货手续后,再与承运人解决未结费用争端。这种“申请海事强制令→提货→结算费用”的路径与传统的“付清费用→提货→起诉退款”的方式相比,既减少了货方的资金压力,也加速了货物的快速流通和损失减少,客观上有利于整体争议的解决。但从承运人的角度而言,海事强制令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理留置权,两种制度的冲突也被广泛讨论。如因海事强制令的签发导致承运人因未能合法留置货物而产生损失的情况应如何处理仍有相当争议。

 

尽管存在诸多争议,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及评述可以看到,这项海事海商领域特有的制度,如能引用得当,则对整体案件的实际及最终解决可能存在关键的启动作用……(点击阅读全文)

 

编委会成员:沈静,李毅杰,姜来,韩婧妤

主编:沈静律师

副主编:李毅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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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令的实务操作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中,大连海事法院裁定受理的《大连凯洋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海事强制令案》被列为典型案例5。该案件是在收货人在与承运人具有未结费用争端的背景下,收货人直接通过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方式完成提货手续后,再与承运人解决未结费用争端。这种“申请海事强制令→提货→结算费用”的路径与传统的“付清费用→提货→起诉退款”的方式相比,既减少了货方的资金压力,也加速了货物的快速流通和损失减少,客观上有利于整体争议的解决。但从承运人的角度而言,海事强制令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理留置权,两种制度的冲突也被广泛讨论。如因海事强制令的签发导致承运人因未能合法留置货物而产生损失的情况应如何处理仍有相当争议。

 

尽管存在诸多争议,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及评述可以看到,这项海事海商领域特有的制度,如能引用得当,则对整体案件的实际及最终解决可能存在关键的启动作用。

 

一、海事强制令的作用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权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申请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其中,“作为”通常包括:签发提单、交付提单、交付货物、交付单证、交船等;“不作为”通常包括:停止妨害、停止交货、停止交单、停止运输等。

 

海事强制令制度与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或先予执行制度具有相似性,但仍存在差异。海事强制令具有独立性,海事强制令执行后,申请人的海事请求就已经实现,不必再另行提起诉讼。而行为保全、先予执行均是依附于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采取的措施,申请人仍需提起单独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二、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基本条件及常见案例

申请海事强制令基本条件包括:

1)应该具备具体的海事请求;

2)被申请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3)情况紧急,被申请人不为一定行为或为一定行为将会造成损害或使得损害扩大。

 

基本条件(1):应该具备具体的海事请求

判断标准:

请求权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权利来源的合法性,并证明请求主张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请求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围绕着后续两点基本条件展开论述。

 

基本条件(2):被申请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判断标准:

应当具体审核两点,一是申请人是否存在合法权益,二是被申请人的抗辩是否存在合法性。例如:要求货运代理人交单的案件中,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权利人,同时货运代理人是否存在违反《货运代理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代理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扣单的权利,所扣提单是否是本案提单(不能以后单扣前货)。如货运代理人扣单有合同依据的,则难以认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如飞旭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申请嘉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事强制令一案。上海海事法院在海事强制令的复议程序中认为,嘉宏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在收货人或提货人付清全部代理费用前留置货物并无不妥,故依法裁定撤销原裁定,并驳回飞旭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案例:

(宁波海事法院案例)双方因仓储费用结算等方面原因产生纠纷,宁波新诺亚公司遂指令仓库不予放货……宁波新诺亚公司依约不享有货物留置权,其拒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属于需要纠正的违约行为。

 

(大连海事法院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第14条,法院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滞箱费,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减。该意见表明海运公司主张的滞箱费存在调减的可能性,在滞箱费数额不确定的情况下,食品公司有权以提供适当担保的方式提取集装箱货物。海运公司不接受担保、要求食品公司付清滞箱费后再提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武汉海事法院案例)因供应链公司拖欠物流公司在其他业务中的代理费用,物流公司将案涉提单进行扣押,致使买方不能办理提货手续,并产生大量滞箱费和滞港费。物流公司作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应当模范遵守法律,其案涉扣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且其主张的对供应链公司的债权从数额上并不构成经营上的重大风险。

 

基本条件(3):情况紧急,被申请人不为一定行为或为一定行为将会造成损害或使得损害扩大

判断标准:

“情况紧急”包括时间上的紧迫性和损害后果上的紧迫性,即被申请人的行为将对申请人产生损害后果,或者已经产生的损害后果因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进一步扩大,法院必须立即采取法律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同时,大连海事法院观点还包括审查不当行为是否具有紧迫性不应仅局限于时间的紧急,更应实质审查损害后果的不可逆转。

 

案例:

各地案例中“情况紧急”的理由主要包括货物安全、减损、违约风险、企业生产秩序等,情形比较宽泛。

 

(南京海事法院案例)提单记载的货物为俄罗斯进口钢坯,数量达4万余吨,价值高达3000万美元。作为原材料的货物长期堆存在港口,不仅产生高额堆存费,对后续的加工生产环节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可能产生的损失,因此符合情况紧急的构成要件。

 

(武汉海事法院案例)买方提出如果仍不能解决提货问题,其将依约解除货物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买方同时告知,案涉电池系危险品,目的港持续的高温天气也给货物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武汉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听证。法院认为蓄电池销售公司作为省内知名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经过数十年的经营,其产品和信用获得国内外客户的广泛认同,若不及时发出海事强制令,促进提单及时流转,蓄电池销售公司难以及时履约,将影响其在国外客户中的商业信誉,不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

 

(宁波海事法院案例)由于争议金额仅1000万元左右,远低于被扣货物价值,如不及时解决,后续可能导致浙江石化公司日均损失10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且对项目投产进度造成重大影响。

 

三、材料准备及管辖法院

需要提供申请书、证据材料、主体证明及担保。由海事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不受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属于专属管辖。其中,关于担保,海事强制令发布后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就相关的海事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海事法院返还其提供的担保。

 

四、异议程序及救济程序

海事法院对海事强制令申请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的五日内申请复议。起诉和申请仲裁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并得以执行的,当事人就海事争议,可以根据海事诉讼管辖协议、仲裁协议或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或仲裁。因此,海事争议法院与签发海事强制令的法院并不一定完全一致。

 

五、被申请人的常见抗辩观点

从被申请人的角度来看,通常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抗辩:

(1)主体适格问题。即双方的法律地位及主体资格是否明确。

 

(2)有权留置。即被申请人的留置行为具有合法性。海事海商领域常见的留置权包括:

货物留置权,即《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也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输单证留置权,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船舶留置权,即《海商法》第二十五条同样规定造船人、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

 

(3)留置金额的合理性,即留置物价值应当不超过债权债务金额或相当金额。

 

(4)涉案请求不存在紧迫性。但此点有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难以成为阻却海事强制令申请的核心观点。

编委会成员:沈静,李毅杰,姜来,韩婧妤

主编:沈静律师
副主编:李毅杰律师

编委会成员:沈静,李毅杰,姜来,韩婧妤

主编:沈静律师
副主编:李毅杰律

主要负责人
沈静
擅长涉外法律事务及争议解决、长期从事外商投资、外资并购、国际贸易、公司治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沈静律师执业超过十年,担任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审核众多标的额过亿、涉外大宗商品交易合同,提供日常合规和风险控制法律服务并解决国际贸易争议。
电话 6107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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