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2023 Oct
至合说 | 浅析英国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在国际贸易领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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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静、周子康

在大宗商品的跨国贸易中,从商品的原始生产方至最终消费方,贸易链条存在时间跨度较长、参与主体众多的特点。以中国企业进口南美洲阴极铜为例,某智利公司向进口贸易商销售产品,双方约定通过远洋运输的形式将货物运至指定中国的指定港口。在进口贸易商支付临时货款并自智利公司处获得正本提单和保单后,遂将上述货物出售给下游企业,以票据流转替代实际货物流转。货物票据几经易手后,由终端冶炼企业取得正本提单并赴港口提取货物。


由于进口贸易商及其他下游企业均未实际控制货物,在终端冶炼企业未实际对货物进行过磅并对金、银、铜等贵金属含量进行质检前,货物提单、智利公司出具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COA”)、货物来源证书(“COO”)、Packing List以及货物照片等信息将作为买受方判断货物质量并支付价款的决定性因素。


在销售合同适用英国法的情况下,一旦上述文件所载情况与实际交付的货物不符,中间贸易商很可能构成错误陈述行为。根据其主观因素的不同,错误陈述行为可细分为欺诈性虚假陈述(Fradulent Misrepresentation)、无意性虚假陈述(Faultless Misrepresentation)以及过失性陈述(Negligent Misrepesentation)。


1、欺诈性错误陈述


就欺诈性错误陈述而言,英国上议院法官Herschell在1889年Derry v. Peek一案中确定陈述方的主观状态应当表现出“(1)故意的,或者(2)并不相信其陈述是真实的”,且故意即明知却假装不知道。因此,欺诈性错误陈述指一方当事人在作出陈述时,明知其不真实或者不相信陈述是真实的,或根本不关心陈述是否真实,而借以引诱不知情的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

2、无害性错误陈述


就无害性陈述而言,错误陈述法案对陈述方的主观状态作出较高的要求,即陈述方应当对其所述内容真实存在确信,且有理由证明这一点,但陈述实际上是错误的。

3、疏忽性错误陈述


就疏忽性错误陈述而言,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 创设性地将该类错误陈述从无意性错误陈述中剥离出来。在1963年 Hedley Byrne & Co. Ltd. v.Heller & Partners Ltd 一案中,上议院认为被告对作出陈述的错误具有疏忽的过失,但是其已经对陈述发生错误的情况作出免责声明,因此应当免于担责。1976年Esso Petroleum Co. Ltd v. Mardon 案对上述判例观点作出完善,议员认为若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特定的信任关系或一方当事人拥有与合同相关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并能够预见自己的陈述会使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信赖而订立合同,此时作出陈述的一方就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其对陈述的错误仅存在疏忽性过失而非欺诈故意。违反谨慎的注意义务,将导致陈述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 第二条第二款,因疏忽性陈述而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主张合同应当撤销或已经撤销的,法庭将以公平为原则,综合考虑错误陈述的性质、维持或撤销合同将造成的损失,判决撤销合同或合同继续履行。在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作出错误陈述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回到前述案例中(为论述之便对案情作简化处理),进口贸易商在合同尚未签订时,同时与智利公司和终端企业开展与货物采购、销售有关的业务磋商,并将进口贸易商曾经从智利公司进口的相关阴极铜照片与智利公司出具的COA文件一并发送给终端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进口贸易商与终端企业的合同条款中并未明确对有毒有害元素的含量以及货物外观作出明确约定。合同适用英国法律。


在提取货物后,终端企业反映货物外观与照片存在较大差异,且砷元素(As,一种非金属元素,砷和无机砷化合物为一类致癌物)含量为62.1ppm,超过COA所列正常数值3.8ppm,遂向进口贸易商提出违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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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律师了解,在合同尚未签订时,进口贸易商已经对终端企业释明货物照片仅用于参考,且合同中已经排除未明确纳入合同条款之陈述的约束力。尽管如此,进口贸易商作为专业的商事主体,具有多年从事有色金属贸易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技能,应当对其作出的陈述(货物照片、COA文件)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且进口贸易商应当预见终端企业因受到货物照片、质检文件隐含的质量暗示而签订了合同。



因此,律师认为实际交付的货物不应当与先前陈述产生较大的背离,进口贸易商已经构成疏忽性陈述。终端企业有权援引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第二条第二款主张撤销合同;在双方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若法定判决撤销合同的,终端企业将退还全部货物,进口贸易商应当退还货款;若法庭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则进口贸易商将承担因货物质量瑕疵造成的损害赔偿。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67-2010(阴极铜),A级铜(Cu-CATH-1)的砷(As)元素含量不得大于0.0005%(5ppm);1号标准铜(Cu-CATH-2)的砷(As)元素含量不得大于0.0015%(15ppm);该标准3.4条还对阴极铜的表面质量作出相关规定。即使双方合同未对有毒有害元素含量和货物外观作出约定,实际交付的货物也不应当违反我国的国家标准。根据GB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4.1条a项规定,上述阴极铜存在被认定为固体废物的风险。



结语


大宗商品的跨国贸易中,中间贸易商同时与上游企业、下游企业磋商并最终签订背靠背合同为常见的贸易手段。由于中间贸易商并不直接占有、管领货物,对货物的质量、外观等关键因素存在信息壁垒,律师建议中间贸易商对在磋商过程中所作陈述内容开展充分的调查,确保上游企业提供的信息与货物的真实质量相符。一旦构成错误陈述法案中的欺诈性错误陈述/无害性错误陈述/疏忽性错误陈述,即使双方并未将陈述内容纳入合同条款,受陈述方亦有权根据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寻求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及案例:

1.肖寒,《英国合同法中虚假陈述及错误行为的法律救济研究》。

2.王珺,《英美合同法错误陈述之研究》。

3.高燕红,《英美合同法中“错误陈述”的研究》。

4.何宝玉,《英国合同法》。

5.Hedley Byrne v.Heller & Partners Ltd(1936)2 A11E.R.575.

6.Esso Petroleum Co.Ltd.v. Mardon (1976) Q.B. 801 C.A.


法律条文与标准文件:

1. Misrepresentation Act 1967

Article2 Damages for misrepresentationWhere a person ha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after a misrepresentation has been madeto him otherwise than fraudulently, and he would be entitled, by reason of the misrepresentation, to rescind the contract, then, if it is claimed, in any proceedings arising out of the contract, that the contract ought to be or has been rescinded, the court or arbitrator may declare the contract subsisting and award damages in lieu of rescission, if of opinion that it would be equitable to do so, having regard to the nature of the misrepresentation and the loss that would be caused by it if the contract were upheld, as well as to the loss that rescission would cause to the other party.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34330-2017 固体废物鉴别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67-2010 阴极铜

主要负责人
沈静
擅长涉外法律事务及争议解决、长期从事外商投资、外资并购、国际贸易、公司治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沈静律师执业超过十年,担任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审核众多标的额过亿、涉外大宗商品交易合同,提供日常合规和风险控制法律服务并解决国际贸易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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