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2020 Apr
庚子年夺玺,真的抢到公司控制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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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芸、葛天诚
引言


2020年4月26日上午9时34分,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率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了”当当网公司的11枚公章和36枚财务章,并在公司前台张贴了《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其中细数俞渝“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7项行为,并宣称自己已经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成立了董事会、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后经董事会决议,选举李国庆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俞渝不再担任当当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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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抢公章”接管公司的做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李国庆能否如愿赢得当当网控制权?针对此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笔者简单陈述以下观点:


“抢”到公章,是否意味着公司控制权易主?


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体,需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才能实现其意志,而该自然人本身同时又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有必要区别该自然人的行为是其自身的行为还是代表公司从事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仅凭公司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尚不足以区别其行为究竟是代表公司还是代表其本人,于是只能通过加盖公章来区别。公司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表明该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既然加盖公章是为了表明该自然人正在从事的是职务行为,那么就要求该自然人具备与从事该职务行为相应的代表权或代理权。《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中对上述观点予以确认,明确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只要是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就表明其有代表或代理公司从事相应职务行为的意思表示,不论其加盖的是真公章还是假公章,该行为都对公司产生约束力。相反,如果自然人没有相应的代表权或代理权,那么即使其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实务中,对于认定公章的真假、加盖公章的自然人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或越权代表、以及相对人是否善意等问题,常常会因举证困难而产生争议。而在李国庆“抢公章”事件中,却不存在这个问题。李国庆堂而皇之地进入公司拿走公章,时间精确到分,全网皆知。事后,当当网立刻报警并宣布被拿走的公章作废。一切皆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使得将来因公章真假而产生的举证问题迎刃而解。至于持这批抢来的公章进行“职务行为”的李国庆,是否具备相应的代表权或代理权,只需要看其声称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


李国庆所述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根据李国庆在《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中所述,其在2020年4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成立了董事会、选举了董事,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对于此股东会决议,可从股东会召集程序,以及表决权比例两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关于此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公司召开股东会的程序在较大程度上违反法律规定,是有可能被撤销的。

具体到本案中,当当网的执行董事俞渝、监事阚敏均表示事先对此股东会的召开不知情。根据《公司法》第40条第2、3款:“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41条第1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目前可知的情况,如果俞渝和阚敏确实均未提前得知召开股东会事宜,则李国庆召集股东会的程序明显损害了其他股东表达自身意见的权利,不论李国庆一方所持表决权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都有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其次,关于李国庆一方所持的表决权比例问题。根据企查查显示,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当当网母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为:俞渝64.2%、李国庆27.51%,另有两家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各占4.4%和3.61%,上海宜修企业管理中心0.28%。可见李国庆即使得到其他小股东的支持,其表决权依旧不足以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那么李国庆如此行事的理由是什么呢?在《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中,李国庆作出了如下解释:李国庆与俞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计持股91.71%,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原则,李国庆目前实际持股45.855%,加之另外两个合伙企业小股东的支持,目前李国庆实际获得53.87%的支持。但是,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使李国庆如其所说,获得了53.87%的支持,依旧不足以修改公司章程,因此相关决议内容无效。

另外,此次事件中最具争议的,还是夫妻共有股权如何行使的问题。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在婚姻法规范和公司法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其中包含了多种权能,大体可以将其划分为财产性权利和管理性权利。其中对于财产性权利如何在夫妻之间分配,基本没有争议,其属于《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收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管理性权利会涉及到夫妻之外第三人的利益,公司法规范与婚姻法规范在此问题上存在分歧。公司法上出于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性的考虑,采取了严格的外观主义,即股权行使主体必须依据公示结果确定。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3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实际上,在整个公司法规范体系中,都没有提到过夫妻共有股权的问题。而另一方面,婚姻法规范体系侧重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人伦秩序,因此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共有制度。《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提到的“处理权”是一个较模糊的概念,是否包含对股权中管理性权利的处理,有一定的争议,本文中不作详细讨论。但总的来说,婚姻法规范还是偏重于对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至关重要,同时商业行为的效率和安全性相比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公平性而言,也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商事行为中,一般还是会根据商事外观主义来认定行使股东权利的主体资格。如果因股东行使股权中的管理性权利而使其配偶的财产性权利遭受损失的,其配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所述,李国庆“抢公章”事件对当当网的正常运营影响有限,其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大概率会被判定无效或被撤销。如此一来,即使公章被抢,俞渝继续行使其原有的职权,也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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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网未来何去何从?


2019年11月底,李国庆与俞渝离婚案在北京开庭,至今尚未审结。如果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最坏的情况下,最终股权可能会由夫妻双方平分,则届时双方均无法达到50%以上的股权比例,公司有陷入僵局的风险。据传,当当网私有化时,李国庆和俞渝的儿子也享有一部分股权,这部分股权目前由李国庆和俞渝代持。如果将来李国庆与俞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的儿子以及其他小股东的意见,也可能会左右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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