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2024 Jun
至合涉外法律观察及业务动态(2024年第9期)
/ 首页/ 专业成果/ 至合涉外法律观察及业务动态(2024年第9期)

至合观察


1.青岛中院发布《青岛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查明报告(2019-2023年度)》和十大典型案例


5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青岛国际商事法庭举行2024年第五场新闻发布会,围绕“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域外法查明问题”,向公众发布《青岛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查明报告(2019-2023年度)》(以下简称《报告》)和十个典型案例。


《报告》对2019年-2023年度青岛中院域外法查明案例进行梳理分析,指出了域外法查明机制的重要意义,总结了域外法查明相关法律规定、域外法查明机制建设、青岛中院审理的域外法查明案件类型和特点,针对域外法查明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对域外法查明工作进行展望。


(来源:大众日报)


2.我国将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商务部将推动尽快出台《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30日表示,商务部将推动尽快出台《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


何亚东在当天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跨境电商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过去5年,我国跨境电商贸易规模增长超过10倍。下一步,将推动尽快出台《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各地方抓好落实,并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赋能产业发展。依托我国165个跨境电商综试区,结合各地的产业禀赋和区位优势,带动产业带更多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参与国际贸易。二是加大主体培育。指导跨境电商综试区积极培育链主企业,引领上下游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举办外贸新业态专题培训。三是加强交流借鉴。召开跨境电商综试区现场会,加强典型案例和经验交流。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引导有序竞争。四是营造良好环境。积极参与国际多双边合作,在自贸协定谈判、联委会和混委会等工作机制项下,加入跨境电商议题。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行业、企业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来源:新华网)


3.财政部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第二批)关税减让的公告


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2023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但台湾地区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决定进一步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4年6月15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附件所列润滑油基础油等134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财政部网站)


4.海南省政府出台《加快提升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提出要加大外资项目财税金融支持


《方案》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为引进境外人才所支付的住房补贴、安家补助等费用,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精准宣传推送加速优惠政策落地,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政策便利度;发挥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杠杆作用,加大外资标志性项目引资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依法依规实施奖励措施等。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5.因限制跨境销售欧盟委员会对亿滋处以3.375亿欧元反垄断罚款


近日,欧盟委员会表示,因非法阻碍其产品在欧盟成员国之间销售,亿滋国际被欧盟委员会罚款3.375亿欧元。


5月23日讯,欧盟委员会负责竞争政策的执行副主席玛格丽特·维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表示,之所以对亿滋国际进行罚款,是因为亿滋一直在非法限制其巧克力、饼干等产品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跨境贸易,阻碍零售商从价格较低的成员国采购这些产品,导致相关产品在部分国家维持较高的价格。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违反了欧盟的竞争规则。欧盟委员会表示,亿滋限制了7家批发客户可以转售其产品的地区或客户。并且亿滋要求客户对出口产品采用高于国内销售的价格。欧盟委员会还认定亿滋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滥用了其市场主导地位


(来源:欧盟委员会网站)


6.海关总署修订《〈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


5月24日,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本次海关总署主要对查封/扣押决定书、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稽查结论三项法律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与《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管辖的修改有关,在相关文书格式中调整了对应依据部分。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7.北京发布双语版《投资北京·北京外商投资指南(2023-2024)》


5月23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投资北京·北京外商投资指南(2023-2024)中英文版》。手册主要包括“走进北京”“投资北京”“政策支持”“投资服务”四部分,其中“投资北京”部分介绍了重点领域和投资区域,“政策支持”部分明确了产业规划、外商投资、总部经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两区”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数字经济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人才发展、主要产业园区重点政策等方面内容,“投资服务”部分包括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投资流程、在京生活、投资成本、服务机构等方面内容。


(来源:北京市政府网站)


至合案例和活动


1.洪亮律师 、沈静律师 、张洁律师等本所高级合伙人组织接待上海-新加坡律师交流项目团学员对至合律所进行访问,积极响应上海市司法局 、市律师协会与新加坡律政部、新加坡律师公会共同开展的交流项目 ,进一步加强两地律师的互动与学习 ,共同推动沪新律师交流项目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2.洪亮律师、周俊余律师接待英国Belgravia Law事务所创始合伙人Benjamin Wells 、律师Vivien Chai一行拜访至合律师事务所 ,双方就各自律所发展历程 、文化 、执业领域 、两国司法体系及实践情况等展开交流讨论 ,并就为客户提供多元化 、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达成合作。


3.沈静律师与王玉律师等本所高级合伙人组织接待TMF Group (China) (凯誉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对至合律所进行访问 ,推动双方在多个领域开展跨生态 、跨专业的深度合作。


4.沈静律师赴日本东京参加Inter-Pacific Bar Association ("IPBA")环太平洋律师协会2024年度年会,本次会议主题为“新世界,新智慧”,其旨在增进不同司法区域间律师的相互了解 ,促进亚太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


5.沈静律师协助某大型有色金属贸易企业全面建设合规体系,综合考量企业组织架构、岗位职责、重点领域风险等因素,为客户制作超过20万字的合规制度和法律文件;就合同法的最新修订 ,沈静律师结合英国法在日常贸易业务中的适用 ,为客户企业开展合规法律培训。


6.沈静律师接受境外客户的委托 ,就其与境内企业开展EPC项目及履约担保问题 ,以及涉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在域内的承认和执行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有效性等事宜 ,提供跨法域的专业法律意见 。


7.沈静律师为某大宗商品跨国贸易商就其上游企业供货出现重大质量瑕疵的紧急案件 ,提供及时 、全面的法律支持 ,帮助客户成功获得赔偿 ,挽回巨额货款损失。


8.沈静律师作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对来自哈萨克斯坦、尼泊尔等 “一带一路” 国家的各国留学生进行硕士论文考核与答辩工作。


9.李毅杰律师、吴双律师及其团队推动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与上海海洋大学签约 ,为远洋渔业资源监测 、远洋渔业管理和治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报告服务。


10.王玉律师与香港律师合作 ,协助客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为搭建公司架构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11.王玉律师接受格鲁吉亚客户的委托,就客户的跨境身份规划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公证服务。


12.周杰律师与香港律师紧密合作,协助内地客户办理其亲属在中国香港遗产继承所需各类法律文书公证, 出具香港法院所需的境内法律意见书。


13.周杰律师为国内客户在美国设立的科技公司相关股权代持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


14.周杰律师代理国内某电子企业向某日本上市公司境内独资企业合同纠纷仲裁案。


至合观点


《海商法》下的两种托运人


关于海上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定义,《海商法》第四十二条提到“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前者一般称为订约托运人或契约托运人;后者一般称为实际托运人或交货托运人。两者在《海商法》中均以“托运人”的名义出现,未作明确区分。《民法典》合同编的运输合同一章中没有对“托运人”定义进行进一步明确,但在《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提到托运人是运输合同的主体,这与《海商法》中的订约托运人或契约托运人的定义相似。


两种托运人首次出现权利义务的区分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货代司法解释》)中,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种托运人的责任承担存在明显不同。本文将主要介绍两种托运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义务差异情形。


编委会成员:沈静、李毅杰、方嘉怡、周子康

主编:沈静律师

副主编:李毅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