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最让“吃瓜群众”精神亢奋的事情莫过于“腾讯状告老干妈”事件的迷幻反转了——6月30日,媒体爆料腾讯以拖欠巨额广告费为由,让深圳南山区法院查封了老干妈1624万元的财产。

腾讯和老干妈干仗了?可这新闻怎么看都像是“奥特曼大战葫芦娃”——不是一个画风啊!正当大家疑惑去年营收近50亿的“国民女神”老干妈怎么会“白嫖”互联网大佬腾讯之际,老干妈方面发了一份红头声明:从未与腾讯有过合作。

老干妈通告发出之后,一时之间,激起了无数“吃瓜群众”的好奇,小板凳排排好,坐等好戏开场。果然,7月1日,贵阳警方发出通报,称三名犯罪嫌疑人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之后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目前3人已经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贵阳警方通告发出后,全网沸腾,一夜之间,鹅厂从“互联网巨头”沦为了吃瓜群众们的笑柄,甚至有不少群众自发组成了“干鹅子”CP粉。一时间,“腾讯有难,八方点赞”,就连鹅厂自己也“一言难尽”地自嘲餐桌上的辣酱突然就不香了。

但是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作为专业的法律民工,出于职业习惯,在吃瓜的同时,我们还根据目前掌握的有限案情,就“腾讯状告老干妈”事件中涉及的刑事、民事法律问题做了一个初步的剖析。

根据贵阳警方的通报,三名犯罪嫌疑人曹某、刘某利、郑某君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三人此举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之后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根据这些内容来看,警方最可能的立案罪名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曹某、刘某利、郑某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老干妈的名义,与腾讯签订合作协议,获取腾讯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之后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警方以此案由立案的可能性最大。根据相关媒体的报告,该事件中,出现过三个关键数字,一是合同金额1300万,二是网络游戏礼包码价值300万,三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倒卖后获利100多万。那么究竟该如何认定该案的犯罪数额呢?倒卖获利的数额肯定不能直接作为犯罪数额,这个都能理解,那另外两个呢?根据现在主流的“损失说”观点,应以被害人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作为定罪数额,那么,该案的犯罪数额应当是腾讯实际损失的广告收入1300万元加上赠送出去的网络游戏礼包码300万,共计1600万元。但这个价值300万元的网络游戏礼包码,是一种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作为犯罪概念中“财物”来对待,这一点在司法界已经没有争议,但能否直接以腾讯定价的300万元来认定,这个还很难说,还有待警方进一步的通报。也许有吃瓜群众会问,该案中还涉及一个伪造企业印章的问题,该如何处理?事实上,曹某、刘某利、郑某君为了让腾讯相信自己代表的就是老干妈,同时也是为了签订合同的需要,伪造了老干妈的企业印章(具体是何种印章尚无详细通报,但应该都属于所谓的“公章”)。法律对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也有规定,具体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就单独构成刑事犯罪而言,伪造企业印章一般应达到3枚及以上,或者伪造不足3枚,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曾因类似行为受过处理、造成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被用作违法犯罪等。但在实践中,伪造企业印章经常是作为一种犯罪手段使用的,与同时实施犯罪行为时触犯的其它罪名形成牵连关系,择一重罪处理,一般不再单独处理。老干妈的红头声明和贵阳警方的通告将吃瓜群众的视线都引向了刑事层面,但是不要忘了,这件事的导火索是腾讯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如果腾讯不撤诉,那么该案预计将在7月17日开庭。目前不少吃瓜群众都在网上质疑鹅厂自己在没有和老干妈核实公章真假的情况下就贸然提起诉讼保全,根本就是在“装傻白甜人设”,“滥用公权力”,“拿法院当枪使”。其实,在财产保全这事上抨击鹅厂真的大可不必,诉讼保全是非常常见的法律手段,为了确保保全的效率,法院对于立案和诉讼保全的申请一般都采用形式审查,腾讯在起诉时如果提交了广告服务合同(合同上公章的真假在鹅厂起诉时还无法判断)以及腾讯提供了广告服务的证据,那么法院就可以应腾讯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况且腾讯在申请如此巨额的财产保全之前,也是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的。当然,站在吃瓜群众的“上帝视角”,不免觉得腾讯这一波操作有点错怪了老实人,但是别忘了,这次腾讯保全老干妈财产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它就可以高枕无忧,没有任何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按照目前最高院的观点,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则可以从申请人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申请保全的对象是否错误、申请保全的金额是否高于诉请金额等方面进行分析。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通常需要结合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保全财产价值是否明显大于请求数额、申请人是否应当或有能力预见到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等诸多因素作出判断。因此一旦腾讯的财产保全行为被法院认定存在错误的,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最终判决获得支持的债权数额与其请求和保全的财产价值之间存在差距这一事实,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的过错,也就是说,“诉求未得到支持”的这一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申请有错误”的依据。那么经过“老干妈萝卜章”事件的反转之后,是否意味着老干妈无需承担责任、鹅厂完败呢?
首先我们来解决一个程序上的问题:“老干妈萝卜章”案件已由贵阳警方立案侦办,是否意味着南山区法院的案件就必须中止审理,或在刑事案件中作为附带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第130条的规定,“先刑后民”并不是唯一的处理路径,关键在于本案中的服务合同关系与刑案中涉嫌的犯罪行为是否是“同一事实”,以及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否必须以刑案的处理结果为前提。这意味着遇到刑民交叉的案件,法院不再是一律本着必须“先刑后民”的原则来处理民事案件了。按照目前贵阳警方通报的情况,三名犯罪嫌疑人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与腾讯签订广告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签订广告服务合同只是骗取游戏礼包码的手段,从这一“手段”所引发的民事案件,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中止的,那么还是可以开庭审理的。解决了程序问题,让我们回到实体上。在本案中,尽管腾讯和老干妈的广告服务合同可能会因为犯罪嫌疑人伪造的印章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并不必然意味着被伪造印章的老干妈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毕竟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双方在导致“合同无效”情形中的责任大小问题。如果经审理发现本案中老干妈存在各类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管理不力,或者明知腾讯签了假合同却放任其卖力打广告,没有及时制止的,那么法院可能会综合上述过错情形判定老干妈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赔偿腾讯的损失。再者,尽管难度很大,但如果“南山必胜客”能够举证腾讯是“善意第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义务,且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亦足以让腾讯相信他们有权代理老干妈,那么本案也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从而被认定为合同有效,而老干妈作为享受到腾讯广告服务的获利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吃瓜吃到这里,聪明的你也许会发现本案当中还有不少疑点,尽管鹅厂这次的憨憨行为几乎足以让“腾讯大战老干妈”入选2020年十大沙雕新闻,但作为资深杠精,内心总忍不住想问:这三名犯罪嫌疑人的格局是不是也忒low了点?冒着吃牢饭的危险也要骗到一款几乎快糊了的网络游戏礼包码?鹅厂如此卖力认真地打广告真的就没有把这股认真劲儿分到风控上,让“南山必胜客”好好核实下这三个人的身份和授权?老干妈真的对自家的产品被鹅厂如此长时间的卖力宣传一无所知?那这些“联名款”辣椒酱又是怎么来的?这些都有待随着案件的进展来进一步发掘。但是不管怎么说,在这一场大战中,老干妈凭借着这两波免费广告成为了最大赢家,腾讯虽然被“白嫖”,但好歹也借着这一波热搜给QQ飞车打了一波广告,只是苦了现场干吃老干妈的电竞选手,一边被辣得龇牙咧嘴,一边还要强装镇定夸老干妈“万物皆可蘸”,真的是非常敬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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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伊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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