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3 Jul
至合说 | ​期货衍生品专题(一)“方寰已成”:期货和衍生品法时代的期货交易纠纷与风险防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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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越

一、序言

经过30多年探索发展,中国期货市场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其资本实力、服务质量和市场体量等不断增长,至2022年度,我国商品期货与期权成交量已占全球总量72.3%。为满足我国高速发展期货市场之制度需求,2022年4月20日,期货和衍生品法获表决通过,至今已一年有余,相关配套制度悉数落地。《管子·形势解》有云:“以规矩为方圜则成”,在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指导下,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方寰已成。

本文将结合作者的实务经验,总结期货和衍生品法时代的期货纠纷实务要点,并提出适用于期货市场各主体的风险防范建议,以飨读者。

 

二、典型期货纠纷分析

(一)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期货交易具有天然的“杠杆属性”,“杠杆”放大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强平风险、穿仓风险。货交易中开仓只需要冻结合约价值的一部分作为保证金,所需冻结的保证金金额随合约价值变动,保证金比例由交易所/期货公司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节。同时,期货公司会通过风险度指标(交易者被占用保证金/账户权益x100%)衡量交易者期货账户的透支风险。

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规定,交易者期货账户的交易所风险率超百时,期货公司应按照约定通知交易者追加保证金/自行减仓,交易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自行减仓的,按照约定强行平仓。为了防控透支风险,通常期货公司还会在交易所基础上增加保证金要求,并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当按照期货公司保证金比例计算的风险率超百时,期货公司有权要求交易者追加保证金/自行减仓或直接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后如果资金不足以承担全部亏损,就会产生交易者对期货公司的欠款(业内通称“穿仓”)。除因保证金不足导致强行平仓的情况之外,触发强行平仓的情形还包括:持仓超限额、交易违规、紧急情况等,本文主要讨论保证金不足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操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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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存在上述规定,但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因保证金不足而被强行平仓后,所有损失都一定由交易者自己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期货公司对客户未按交易所规则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行平仓,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下就分析几类司法实践中期货公司因强行平仓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情况:


1. 期货公司风险率未超百情况下擅自强平

按照交易者与期货公司约定的标准计算的风险率未超百且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或约定期货公司可以强平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无权操作交易者账户下达平仓指令,如期货公司擅自强平的,应当赔偿交易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2. 期货公司通知后没有给予足够时间入金就直接执行强平

期货公司在通知追加保证金/自行减仓后,如果没有给交易者合理的时间入金,强行平仓给交易者造成的损失,期货公司通常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2010)民提字第111号案中:

期货公司在12月24日15时收盘后,于18时50分通知交易者追加保证金1336万元。12月25日8时59分,期货公司在集合竞价时即强行平仓交易者持有铜合约412手,而该期间交易者根本无法完成入金。法院据此认定期货公司强行平仓行为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期货公司随意提高保证金比例标准

为避免透支交易,期货公司有权在交易所规定基础上提高保证金比例要求,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什么情况下可以提高以及可以提高多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期货公司有权随意提高保证金比例。期货交易的市场风险本身就较高,如果期货公司随意对客户大幅度提高保证金比例,将使交易者承受不合理、不公平的人为风险,因此强行平仓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期货公司通常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样是在(2010)民提字第111号案中:

12月21日,期货公司的案涉合约保证金比例相对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没有高过3%。但24日收市后,期货公司大幅度提高标准(提高至16.5%、14.5%,超出交易所标准约5%)。25日收市,上海期货交易所没有调整保证金比例,而期货公司自行将三张合约的保证金比例又分别回调到9.5%和9%,故期货公司25日保证金比例变动具有随意性和突发性。仅就25日一个交易日单独对交易者实施远超过交易所标准的保证金比例,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法院据此认定期货公司强行平仓行为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期货公司未经通知直接执行强平

如果期货公司在强行平仓前没有发送追加保证金/自行减仓的通知,通常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法院将据此认定期货公司强行平仓行为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期货公司超量强平

根据《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强行平仓的数额应当与被强平主体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换言之,如果不符合“基本相当”,则属于超量强平,期货公司需赔偿由此对交易者造成的损失

在(2018)最高法民再80号案件中;

客户邓某所持有的期货合约在2015年7月7日的风险度为101.61%,需要追加的保证金数额为一万多,即期货公司仅需平仓邓某的1手合约即满足最低保证金比例要求,但期货公司却强行平仓了邓某的9手期货合约,并对邓某造成重大损失。显然期货公司存在超量平仓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并应承担由此对交易者邓某造成的损失。


6. 期货公司未及时强行平仓造成交易者穿仓

在(2020)沪74民初59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交易所标准下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平仓,否则需承担穿仓损失。如果客户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追加保证金的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减仓,期货公司亦不执行强行平仓,即构成违规允许客户透支交易、变相向客户融资。由此造成穿仓的,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与客户分别承担。


另外,需注意辨析“未及时强平”与“强平时机选择不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期货公司在强行平仓过程中只需要考虑能否最快成交,而没有义务在所谓的“最优价位成交。一方面是因为期货公司需要优先防范透支风险,这与争取“最优价位”冲突。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任何专业机构都不可能确保精准预测市场波动,也不可能确保每次平仓都在最优价位。故以此为由要求期货公司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21号案件中:

法院认为合同并没有约定或规定期货公司必须在哪个时间点强行平仓。况且,期货市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无法准确界定哪个时间段最有利于客户。

 

三、风险防范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本文分别向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者提供如下风险防范建议,以资参考:


(一)交易者风险防范

1.注意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就应立即入金或自行减仓

很多交易者误认为只要期货公司没有单独通知将执行强平,期货公司就不会强平,实际上大部分期货公司在通知追保/自行减仓时就告知交易者“后续可能随时执行强平”。期货和衍生品法等相关法规均只要求期货公司履行向客户发出追保通知的义务,司法实践一般也只要求期货公司在执行强平前通知一次追保/自行减仓即可,不要求期货公司在强平前再单独通知一次。因此,交易者应注意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期货公司的追保通知只是单纯的提示,收到追保通知后务必在合理期限内入金,以免被强平。


2.注意盯盘并确保期货账户有充足可用资金

期货公司的追加保证金/自行减仓通知通常随当日结算单发送给交易者,交易者应注意查看结算单。紧急情况下,期货公司也会在盘中发送通知,交易者务必注意及时查看交易系统了解其持仓和保证金情况并确保期货账户有应对行情变化的可用资金,以免因被强行平仓而造成损失。


(二)期货公司风险防范

1.建议单独发出强行平仓通知

虽然期货和衍生品法等相关法规均只要求期货公司履行向客户发出追保通知的义务,但从最大化规避风险的角度考虑,在成本可控且有操作可行性的情况下,建议期货公司执行强行平仓前再另行单独发出强行平仓通知。


2.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追保通知义务

期货公司应尽可能地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追保通知义务,同时充分考虑客户以往的交易习惯、市场行情是否紧急以及通知能否迅捷方便地到达客户等多种因素。例如,实践中部分期货公司会同时通过短信、微信、电话、交易系统等多种方式同时通知交易者。


3.交易所风险率大于100%时最晚在下一个交易时间段开盘后应当立即挂单强平

客户交易所风险率大于100%时,因穿仓涉及期货公司垫付资金和金融市场稳定,故此时给予客户自主操作的时间范围不宜过长,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对穿仓交易的发生存在过错。参考相关司法案例,交易所风险率大于100%后,最晚在下一个交易时间段开盘后应当立即挂单强平。进行强行平仓操作前单独发送强行平仓通知。

 

4.隔盘风险和盘中风险的合理追保期限

按照交易时间的划分可以将强行平仓划分为隔盘风险(某一交易时间段结束后通知追保)和盘中风险(盘中就要求追保)。对隔盘风险,一般要求是下一交易时间段开市后半个小时完成追加保证金或平仓。盘中风险的合理追加期限难以形成统一标准,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参考国内外交易所的追加期限,美国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曾规定在发出通知后的1个小时内可被视为合理时间,我国的如上海期货交易所通常给予被通知方半个交易日的时间。

本文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给予客户追加保证金的合理时间也要考虑市场行情的紧迫程度和业务流程所需的时间。例如,银行转账方式存入保证金的,通常仅需几分钟;对于手工方式存入保证金的,就应考虑银行转账和期货公司财务、结算部门处理所需的时间。


5.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保留强行平仓时的行情证据,证明执行强行平仓的紧迫性。期货公司应尽量采取次数多、频率高的通知措施并保留相关通话录音、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2011)沪高民五(商)终字第4号案件中,期货公司着重强调在强行平仓前四次通知督促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保留客户不具有转账可能的相关证据。(2020)沪民终727号案件中,期货公司提出客户在2020年3月6日、3月9日均是经期货公司催告不予理睬直至强平,有不自行处置的习惯。

(未完待续)


参考文献:

1.   叶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3.   曲峰:《中国期货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   谭婧:《个股期权强行平仓实施方式及其法律后果探讨》,载《证券法苑》2013年第2期。

5.   辛野:《强行平仓不及时致穿仓的损失承担》,载《人民司法》2019年第14期。

6.   张啸尘、王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通知义务》,载《期货及衍生品法评论》2018年第1卷。

7.   许宁:《期货交易中的强行平仓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年。

8.   雷艳智:《论期货市场透支交易与强行平仓的若干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9.   王越:有关期货交易中因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的法律问题研究,2023年1月31日发表于威科先行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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