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2023 Apr
至合说 | 《灌篮高手》遭屏摄,记录情怀可能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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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天禹、刘莹

上世纪90年代,动画片《灌篮高手》被引入国内,成就一代人的青春回忆。从那句“全国联赛再见”到今年420《灌篮高手》上映,观众足足等了26年。截至24日,《灌篮高手》国内票房已达3.9亿元人民币,院线排片比超过五成,豆瓣评分9.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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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影片上映后却遭遇严重的屏摄问题,在微信、抖音、微博和小红书里布满各式各样的屏摄片段,甚至还有人将高燃片段拼接成小视频。为此片方甚至专门发文,倡导观众联合抵制盗录盗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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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屏摄?

所谓屏摄,就是观众在电影院等公共观影场合,用手机等设备拍摄银幕的行为。屏摄行为本身是一种对电影作品的复制,后续的分享行为还会侵害电影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如今,影院观影已成为公众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屏摄行为屡禁不止,已成为严重困扰片方、发行方、影院的大问题。

 

屏摄行为真的涉嫌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对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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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吗?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那么,屏摄行为都能构成合理使用吗?


(1)区分善意屏摄与恶意盗摄

持盗摄目的的偷录者进影院观影是为了尽量完整地对电影进行复制,制作枪版电影发行或进行网络传播牟利,此行为不符合个人使用之要求必然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普通观众的屏摄大多是由于剧情吸引,并不追求完整拍摄,只是为了个人欣赏或纪念,最终行为表现为少数照片和简短视频。《灌篮高手因其特殊的情怀性质,许多观众的屏摄只是为了记录下一些“名场面”和“高燃时刻”作为留念。


(2)善意屏摄并不是天然免责的保护伞

屏摄行为由“拍照”和“录像”构成,虽然著作权法对于屏摄合理使用的具体行为方式没有做出规定,但是由于《电影产业促进法》三十一条中直接规定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这意味着在影院内的录像行为直接被法律所禁止;而对于拍照行为,也仅限于拍摄极少量的照片,用于个人欣赏等用途;如果是近似于录像的大量连续拍照,或者拍摄的照片明显超过个人使用限度,影响到权利人的利益,则当然构成侵权。

 

情怀表达可以有新方式

表达情怀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的粉丝在观影中将自己打扮成电影中人物的造型、有的则翻出珍藏的漫画与电影票根一起晒到朋友圈;许多影院也为《灌篮高手》的情怀杀做足了准备,例如放置大型人物立牌供粉丝合影,有影院甚至推出了纪念票根和周边产品。时隔多年,大家念念不忘的那场球赛终于来到了大银幕,这的确唤起了太多人的青春回忆,但是记录情怀的时候也要切记不可踩到违法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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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文献:

[1] 胡宇行,陈堂发.版权视野下类型化电影屏摄行为的规制路径——基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的思考[J/OL].新闻界:1-15[2023-04-25].DOI:10.15897/j.cnki.cn51-1046/g2.20230209.003.

[2] 王迁 . 知识产权法教程 [M].7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39-140.

[3]项杨春.短视频影视剪辑侵权认定与治理——基于“合理使用”四要素分析[J].电视研究,2022(06):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