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动画片《灌篮高手》被引入国内,成就一代人的青春回忆。从那句“全国联赛再见”到今年4月20日《灌篮高手》上映,观众足足等了26年。截至24日,《灌篮高手》国内票房已达3.9亿元人民币,院线排片比超过五成,豆瓣评分9.1分。
但影片上映后却遭遇严重的屏摄问题,在微信、抖音、微博和小红书里布满各式各样的屏摄片段,甚至还有人将高燃片段拼接成小视频。为此片方甚至专门发文,倡导观众联合抵制盗录盗播行为。
那么,什么是屏摄?
所谓屏摄,就是观众在电影院等公共观影场合,用手机等设备拍摄银幕的行为。屏摄行为本身是一种对电影作品的复制,后续的分享行为还会侵害电影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如今,影院观影已成为公众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屏摄行为屡禁不止,已成为严重困扰片方、发行方、影院的大问题。
屏摄行为真的涉嫌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对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屏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吗?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那么,屏摄行为都能构成合理使用吗?
(1)区分善意屏摄与恶意盗摄
持盗摄目的的偷录者进影院观影是为了尽量完整地对电影进行复制,制作枪版电影发行或进行网络传播以牟利,此行为不符合个人使用之要求,必然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而普通观众的屏摄大多是由于剧情吸引,并不追求完整拍摄,只是为了个人欣赏或纪念,最终行为表现为少数照片和简短视频。《灌篮高手》因其特殊的情怀性质,许多观众的屏摄只是为了记录下一些“名场面”和“高燃时刻”作为留念。
(2)善意屏摄并不是天然免责的保护伞
屏摄行为由“拍照”和“录像”构成,虽然著作权法对于屏摄合理使用的具体行为方式没有做出规定,但是由于《电影产业促进法》三十一条中直接规定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这意味着在影院内的录像行为直接被法律所禁止;而对于拍照行为,也仅限于拍摄极少量的照片,用于个人欣赏等用途;如果是近似于录像的大量连续拍照,或者拍摄的照片明显超过个人使用限度,影响到权利人的利益,则当然构成侵权。
情怀表达可以有新方式
表达情怀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的粉丝在观影中将自己打扮成电影中人物的造型、有的则翻出珍藏的漫画与电影票根一起晒到朋友圈;许多影院也为《灌篮高手》的“情怀杀”做足了准备,例如放置大型人物立牌供粉丝合影,有些影院甚至推出了纪念票根和周边产品。时隔多年,大家念念不忘的那场球赛终于来到了大银幕,这的确唤起了太多人的青春回忆,但是记录情怀的时候也要切记不可踩到违法的红线。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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