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2023 Jul
至合说 | 期货衍生品专题(二)期货和衍生品法时代的期货交易纠纷与风险防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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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越

一、序言

为满足我国高速发展期货市场之制度需求,2022年4月20日,期货和衍生品法获表决通过,至今已一年有余,相关配套制度悉数落地。《管子·形势解》有云:“以规矩为方圜则成”,在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指导下,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方寰已成。

本文是《期货和衍生品法时代的期货交易纠纷与风险防范》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围绕期货强行平仓纠纷展开,本文将聚焦违规居间、“喊单”纠纷类型,并提出相应风险防范建议,以飨读者。


二、典型期货纠纷分析

1.违规居间纠纷

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的实际状况,公众对期货品种和交易制度的了解程度远不如股票、债券和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网点数量和覆盖面上也远不及证券公司等机构。囿于自身相对较弱的市场开发力量,很多期货公司通过期货居间人拓展开户客户。期货居间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并收取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报酬。通常居间人受期货公司的委托,期货公司会按照获取的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向居间人支付报酬。期货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和业务特点均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熟悉的房产中介非常接近,两者的区别主要是:期货居间人可以以自然人个人的名义开展业务,而房产中介通常必须以机构名义展业。此外,期货公司对期货居间人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而房屋的卖方对房产中介没有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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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关系图)


按照“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如果期货居间人或期货公司在居间介绍开户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交易者可要求期货居间人或期货公司赔偿损失。

在(2021)京民终288号案件中,居间人陶某没有亲自出面开展居间,而是让其朋友韩某以“期货交易导师”的身份介绍交易者到期货公司开户,同时韩某还直接指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在韩某的“喊单”下,交易者产生巨额亏损。陶某以居间人身份向期货公司收取了高额手续费提成。交易者产生期货交易亏损791,740元,期货交易手续费1,140,052.78元,共计19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居间人陶某赔偿交易者损失的30%,即57万余元,期货公司赔偿损失的10%,即19万余元。

法院判决的理由可概括为陶某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没有向交易者披露期货交易风险并解释居间人、期货公司和交易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放任韩某对交易者喊单,导致张某在对期货投资的高风险认知不充分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并出现亏损。同时,陶某因为交易者跟随韩某指令进行交易,而获取高额比例的居间报酬。陶某的行为有违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其对于张某期货交易损失的发生具有较大的主观过错。期货公司未对期货居间人进行有效管理期货公司有能力且应当预见居间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会对投资者作出自主交易决策产生不利影响,仍放任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过程中不履行适当性义务,具有一定过错。


2.“喊单”纠纷

喊单通常是指由交易盈利能力较好的交易者公开自己的做单计划,让其他人根据喊单人所给的提示作为参考来做单,喊单者给出自己开仓的价位等。交易者自行选择跟或不跟,盈亏自负。喊单术语包括:挂单、分批平仓、突破、下破、回抽、回压、开多、振荡、偷步操作等。

法律上,期货喊单行为一般认为就是提供投资建议。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还是居间人,都不能“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1],因此任何人“收费提供具体交易指导”都是违法行为。至于那些免费“喊单”带“群友”做交易的导师通常是为了赚取开户佣金、手续费回扣,也属于违规居间。

如果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或居间人通过“喊单”故意诱导交易,造成了交易者交易亏损,“喊单者”通常需赔偿部分交易者的损失。期货公司如果存在相应疏于管理等过错的,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3.非法期货交易所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禁止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目前,我国仅有6家正规合法的期货交易所,分别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及其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换言之,在上述6家期货交易所之外进行的期货交易均为非法交易。交易者在非法期货交易场所进行交易,通常可起诉要求开设交易场所的机构及作为“经纪商”的机构退还手续费、赔偿部分亏损。

在(2021)沪74民终1708号案中,交易者徐某在CJ公司交易平台开户,通过交易平台的经纪会员LY公司交易“CJ油”、“CJ银”标准合约。法院认为CJ公司实质上组织了期货交易活动,徐某的交易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交易无效情况下,CJ公司通过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直接向徐收取的手续费和交收滞纳补偿金应当予以返还,且CJ公司应赔偿交易者徐某70%的交易损失。


三、风险防范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本文分别向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者提供如下风险防范建议,以资参考:

1.交易者风险防范

·特别提醒交易者不要轻信任何所谓的“导师”,更不要轻易听从“喊单”进行期货交易。世界上不存在愿意免费指导交易的“导师”,无论交易者是亏损还是盈利,“导师”往往都能攫取高额的手续费提成。

·部分类似CJ公司的非法交易平台不会对外宣称自己是期货交易平台,通常会自称是现货交易平台。实际上,依据相关规定[2],只要是符合“交易标准化合约”和“集中交易”两大特征的[3],通常都会被法院认定为属于期货交易平台。交易者务必注意识别包装为“创新电子化交易平台”、“现货交易平台”等名目的非法期货交易场所。


2.期货公司风险防范

据统计,中国期货业协会2017年至今处理的各类投诉中,涉及居间人的投诉占比由5%上升至45%,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此类投诉90%以上因居间人诱导开户、喊单指导交易等超越中介人身份的行为引发。上述行为不但极大损害了交易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期货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外界评价。

笔者建议期货公司应从交易者和居间人两个维度入手,做到双管齐下、同向发力。交易者方面,期货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向交易者普及居间人法律地位,提醒交易者防范违规居间、违规“喊单”等行为。并且,期货公司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别回访”“持续跟踪回访”的要求,于客户提交开户申请 24 小时冷静期后完成“冷静期回访”,客户确认特别回访内容后方可申请交易编码;持续跟踪回访主要针对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存在代理客户交易或者有利益输送嫌疑等情况。

居间人方面,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居间人的风险控制,在居间协议中明确约定居间人违规居间的违约责任、及时与有违规记录的居间人解除居间委托等。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管理和披露各主体间利益冲突,特别是应当合理确定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切实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未完待续)

注释:

[1]《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第七十五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款规定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2]《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

[3]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集中交易是指由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


参考文献:

1. 叶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3. 曲峰:《中国期货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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