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2021 Aug
至合观点 | 从“郑爽案”处理结果,解读演艺圈税务合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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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昭宇、薛昕竹

2021年8月27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布了对郑爽偷逃税案件(以下简称“郑爽案”)的调查处理结果。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在《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郑爽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中,税务机关披露了若干案件细节以及具体的违法事实认定思路。笔者认为:“郑爽案”中的税务违法认定思路,能够比较典型地反映目前税务部门对于演艺圈税务监管最新动向,且对于一些过往的“模糊地带”、“常用手段”,进行了突破性的释明,应当引起艺人、网红、经纪公司、直播平台等演艺圈职业群体对未来改进合规思路的重视。具体解读如下:

一、“个人收入、公司开票”,这种模式将面临税务风险

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同时查明,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同样存在以企业收入名义改变个人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问题......

何为“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答记者问》里面没有明确。笔者认为,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郑爽同《倩女幽魂》制片人签署演艺合同,但最终用公司来开票收款;第二种,郑爽安排了实际控制的某家公司同《倩女幽魂》制片人签署合同,并以这家公司或其他公司完成了开票收款,但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这是个人收入,不是企业收入”。无论是以上两种情况的哪一种情况,税务机关“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这一提法,都足以且应当引起艺人等演艺群体的高度关注,对于一般企业的日常运营也同样有着提醒和警示意义。

假设是第1种可能——郑爽同《倩女幽魂》制片人签署演艺合同,但最终用公司来开票收款,这种情况是不是在日常商业生活中比较常见?以往,税务部门更多地是关注成本费用真实性的问题,却很少主动去关注付款所对应的义务履行主体的正确性。对于付款一方来说,只要收款方能够找个“靠谱的”主体把发票开出来(最好是收款人的关联公司),钱付到哪个账户无所谓。但这样的操作真的没问题吗?非也。它实际上导致了合同履行义务方与实际接收资金方的不一致,如果实际提供服务并有权接受报酬的主体是自然人,那么就存在个人所得税以及相应的代扣代缴问题,从郑爽案件来看,“个人收入、公司开票”,将会成为税务稽查关注点。

假设是第2种可能——郑爽安排了某家公司完成了开票收款,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这是个人收入,不是企业收入”,同样引发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税务机关认定“个人收入”或“企业收入”的标准,是什么?基于过往经验,笔者认为:税务机关会从合同签订、实际履行场景、签约企业是否具备组织生产及成果交付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如果基于这些因素的综合判定,税务机关认为该收款所对应的工作成果,全部或绝大部分来源于个人行为,实际收款的企业根本不具备组织生产、交付成果的能力、意愿、行为,则该收入很可能被认定为“个人收入”而非“企业收入”。这一点对于未来税务筹划及税务合规,具有极大的参考意义。

 

二、通过增资来转移支付,此类安排应更加慎重

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实际取得片酬1.56亿元,其中的1.08亿元,制片人通过向郑爽实际控制公司“增资”的形式支付。双方先通过签订所谓“增资协议”来规避行业主管部门对“天价片酬”的监管,然后再通过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在演艺合同中,用“增资”替代“支付”并非少见。原因在于:按照公司法律相关规定,企业增资可以采用溢价方式,溢价增资部分进入“资本公积”科目,而资本公积科目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归属于全体股东享有。如此一来,通过溢价增资,就可以提升公司原有股东的股权估值,并且只有等到公司原有股东出售股权的时候,这笔增值才会被课征所得税,由此便可以实现递延纳税的目的。如果在增资完成后,行为人还采用了“虚增成本、做低利润”等不法手段,则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在郑爽案中,郑爽同样采用的“增资替代支付”的手段,被税务机关最终查证属实后认定违法。今后,艺人职业群体应当高度关注此类结构安排的税务风险,尽量减少使用增资结构,同时严格杜绝增资后的虚假申报行为。然而,郑爽案的出现,是否就意味着今后将禁绝增资这种支付结构安排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有合理商业逻辑和商业实质的增资,哪怕该增资是整体演艺交易方案的一部分,仍然具有合理性,不宜“一刀切”地认为都是偷漏税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增资安排是否具有“切实令增资方享受到符合常理的一般商业利益”之特征?对于这个问题,事后的解释,往往缺乏说服力,这就对税务筹划及公司投资架构安排产生了前置性的考验。

 

三、专业机构参与税务筹划,不可“为虎作伥”

张恒虽是本案举报人之一,但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其存在涉嫌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具体操作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具体是:2018年12月,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帮助郑爽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影响恶劣。我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

张恒同样被立案检查,这一点估计是很多“吃瓜群众”所始料未及的。老实说,在公告出来之前,笔者也没有往这个角度去多作猜测。必须看到,这一公告对于税务筹划机构来说,是有重大警示意义的。什么叫“税务筹划”,什么叫“帮助偷逃税款”?这两者之间的阴阳界线在哪里?作为专业的税务师、律师、会计师机构,应当如何把握“服务客户”与“帮助犯罪”的界限?对此,笔者对同行的朋友们提出以下几点小建议,谨供参考与探讨:(1)在交易结构安排上,立足于商业实质,不宜给出不具有商业逻辑和商业实质的筹划方案;(2)应当严格做好项目接洽过程中的访谈笔录;(3)保留必要的往来记录与工作底稿;(4)切忌为客户提供任何明示性或暗示性的关于税务减免效果方面的承诺,且不宜为客户“全程代办”。

 

结语

如果说2018年的“范冰冰案”,开启了明星艺人群体个人所得税稽查的大门;那么,2021年的“郑爽案”,则进一步揭开了演艺行业内常见偷漏税行为特征以及行业潜规则。笔者认为,在可预见的将来,“高流量、高收入”,依然会是演艺行业的特征之一,这是演艺行业自身内在规律所呈现出的客观现象。但也正因如此,税务合规监管亦将成为演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郑爽案”具有普遍性的警示意义。我们建议广大艺人及相关公司,在交易架构设计之初,就要充分平衡商业条件、法律路径、税务风险三要素,最大限度避免在税务稽查来临时仓促补救,通过采纳专业机构的意见实现风险规避,行稳致远。

 

至合律师事务所曾为多名艺人、主持人、主播、经纪公司、直播平台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交易安排、投资架构、税收合规、日常运营、财富规划等领域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负责人
卢昭宇
擅长金融诉讼、基金与投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架构设计、家族财富管理、税务等,在商事金融及财富管理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卢昭宇律师目前担任多家境内外知名企业、金融机构、财富家族的法律顾问及专家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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