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2021 Sep
至合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认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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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莹晖、杨立

【案情简介】

韩某与周某系某市A校二年级的同班同学。2019年3月28日8时50分至9时30分体育课间,该班学生根据校方计划安排进行篮球运球训练。热身跑后,体育老师为学生讲解运球方法、运球时同学间的安全距离及注意事项。全班同学分为两组,面对面相隔十五米,其中一组同学运球至另一组,韩某与周某相邻,间隔一人臂长。运球过程中,周某的球偏离路线,周某在捡球过程中与韩某迎面相撞,磕碰到韩某牙齿。事发后,韩某前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785.10元。

【法律分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球偏离路线后,周某在捡球过程中未注意周边情形,造成与韩某相撞,致后者受伤。周某在捡球过程中知晓身旁有其他同学在运球,应尽量避免与他人相撞,但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就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因周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韩某在周某偏离路线的情况下,应注意到前方情况,采取必要措施规避碰撞,故韩某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韩某、周某相撞事故发生在正常的教学活动中,某市A校安排二年级学生进行运球训练并无不当,且体育老师也在活动开始前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但考虑到韩某与周某事发时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较小,在运球过程中发生偏离路线亦属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校方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同时参与训练的学生人数及学生之间的间隔距离,以便于授课老师观察孩子们的动态,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故学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各方责任如下:被告周某、周某监护人负60%责任,某市A校负30%责任,韩某对自身的损失承担10%。

【律师总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应当加强对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体育教师应当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体育活动,并注意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建议学校做好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以便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学生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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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李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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