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2021 Aug
至合说丨公司“内鬼”现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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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善至美,至真至合  





  [案件要旨]:



时下正当教育机构受“双减政策”的影响下,一家全国大型英语教育机构的高管“内鬼”也正利用职权、自我交易、违反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本案中,高管A如何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其自我交易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和自己的承诺、以及是否违反员工对公司的诚实信用义务是案件重点审查内容以及事实认定的关键。最终,律师通过一张思维导图、二份法院调查令、多次的庭审交yi锋为客户维护了正当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高管A担任B教育机构商务开发部经理,2020年B教育机构接到众多家长投诉,家长们纷纷反映他们在B教育机构的客户信息被泄露在一家新开设的C教育机构。另外B教育机构发现高管A的哥哥投资的公司成为了自己的加盟学校,加盟费也没有及时缴纳等其他违纪行为。B教育机构为了严肃处理高管A的违纪行为,迅速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担任该B教育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认为案情复杂,证据问题可能导致存在败诉风险。B教育机构即委托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办理该案件,至合洪亮律师团队的张翌律师通过认真调查取证,固定高管A以下违纪事实的证据:



一、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


高管A配偶在2017年5月投资成立C教育机构,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与B教育机构存在竞争关系。高管A代表B教育机构与上海某商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而同日,C教育机构在同一地理位置(B教育机构门店对面)也租赁商铺开设门店,两家门店商铺性质、交付日期、开业日期均相同,而C教育机构门店的租金价格远远低于B教育机构的租赁价格。另外,由高管A负责开设的浦东B教育机构门店项目,C教育机构也在同一楼层开设了门店。故B教育机构有理由怀疑高管A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公司谋取了不当利益。



二、存在自我交易行为


高管A的直接下属员工投资成立D公司,后来高管A哥哥变更为D公司股东之一。高管A代表B教育机构与D公司投资的三家企业分别签订了加盟学校特许经营合同,加盟费低于正常收费标准,高管A还利用职权不及时收取加盟费,造成公司损失。

三、违反诚信原则。2020年5月高管A和B教育机构签订个人承诺书后,仍未向公司告知上述情况,高管A投资的公司还继续聘用B教育机构的离职员工。

综上,高管A行为严重违反B教育机构规章制度,B教育机构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高管A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3万元,在仲裁未得到支持后,又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1、员工在职期间投资开设自己的公司是否损害单位利益。

 2、员工自我交易是否需要主动向单位披露,如违约未披露是否为严重违纪。



  [法律分析]:





1、员工在职期间投资开设公司是否损害单位利益


高管A认为:其开设的公司顶多就是一个兼职,也没有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B教育机构亦没有向自己提出要求改正过,故B教育机构不能援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认为,高管A已经不是兼职问题,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而是高管A利用自己负责开设门店的职权,在二家商场同一楼层分别开设任职的B教育机构的门店和自己C教育机构的门店,同时C教育机构的门店租金价格明显低于B教育机构的门店租金,导致单位利益严重受损,却无法给予合理解释。



2、员工自我交易是否需要主动向单位披露,如违约未披露是否严重违纪


高管A认为:自己代表B教育机构与哥哥投资的三家企业分别签订的加盟学校特许经营合同不需要主动向公司披露,不存在违纪事实。

律师认为,单位高管的职务属性决定了其诚信义务和忠实义务应有别于普通员工,特别是在进行自我交易时应该自觉主动向单位告知,征得单位同意之后才可进行。本案中,高管A的哥哥投资的三家企业中其中一名股东为高管A原下属,与高管A相关联的多家公司又分别与B教育机构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经营B教育机构品牌。高管A与B教育机构劳动合同中约定高管A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B教育机构有竞争的业务,另外高管A签订的承诺书亦表示不会再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不录用从B教育机构离职的员工。但之后与高管A相关联的公司又录用了从B教育机构离职的员工。综上,高管A在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确实有违公司高管的诚实信用的忠实义务,为严重违纪。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对高管A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对高管A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1.虹劳人仲(2020)办字第1355号裁决书


2.(2020)沪0109民初25931号民事判决书



  [启示建议]




1、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作为管理的抓手,制度条文中应当避免大量使用抽象化的词语,尽可能详细列明各种情形,最后再以抽象化表述作为兜底条款。同时注意规章制度的告知,完备签收手续。劳动法下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也应当遵循规则优先的原则,即在案件中,如果有具体的规则包括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首先应当适用规则,在缺少规则依据的情况下,审判者可根据具体情况援引诚实信用原则,让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本案中鉴于A为公司高管,在考虑诚实信用原则时还必须考量其具体职位、职务等的因素,因为高管有别于普通员工,其诚实信用的忠实义务要求更高。

 


2、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慎重,务必合法合规


单位虽然有经营自主管理权,有权制定规章制度,但对于员工的过失、过错应予以甄别,认真慎重对待,特别是在对员工做出重大影响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更应注重实体和程序的合法合规,必要时可以向专业人员进行咨询,避免劳资法律风险。



  [相关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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