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2021 Nov
至合说 | 融资性贸易专题(三)从风控体系建设谈“中间方”识别并规避融资性贸易的关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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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轶凡、刘爽

风控体系建设谈“中间方”识别并规避融资性贸易的关键风险

在本公众号平台之前发布的《“中间方”在类融资性贸易中的风险识别及解读》一文中,对“融资性贸易”及其认定、“中间方”进行了定义,亦主要针对两类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典型业务的外部特征及风险控制可能性提出进行分析。通过上文内容,不难看出,对融资性贸易的风险识别十分复杂,而作为贸易中的“中间方”,在本身业务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如何尽早识别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关键风险?如何规避因“中间方”身份所导致的被“蒙蔽”及“误解”的可能性?本文将就“中间方”的内控关键环节,从客户信用管理、业务发起、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归档留痕等方面,举例探讨对风险的识别及应对建议。

一、严格掌握供应商及客户资信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就其资信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公司开展贸易活动起到良好的预防性及检查性风控作用。具体来说,中间方可通过建立供应商库的方式,根据公司贸易体量,对供应商入库标准制定规范化流程、统一化资质评判标准,成立供应商管理小组,对所有入库的供应商进行登记、信息调查和评级,集中入库、跟踪调查、出库管理。针对重大或拟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在入库时还应进行实地考察,确认其主体及所供货物的真实存在情况。

建立供应商库,除了可以了解并动态掌握供应商资信情况外,还可以利用规范、统一的资质评判标准,尽可能减少业务接口中产生的歧义。并且,通过建立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公司可以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供应商准入标准及流程,减少例如商业贿赂、职务侵占等人为操作因素。

同样,针对客户在业务开展前,中间方亦应参考供应商管理的方式通过走访、调研、回访、尽职调查等形式,掌握客户最新的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在中间方分别与上下游成立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时,虽然是两份独立的合同,但出于谨慎性原则,应充分调查供应商及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排除其恶意串通而将中间方卷入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在业务发生前,充分调查供应商及客户资信,并就调查过程留痕保存,可在与相对方发生争议,有效证明针对相对方的主体及履约能力已尽到合理谨慎义务。

二、 加强项目立项过程中的风险识别

如在“中间方”在类融资性贸易中的风险识别及解读》中的论述,业务发起的背景,是司法判例认定系“买卖(或服务)关系”还是“融资贸易”的关键要素。搜集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后,不难看出,在大量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判例中,存在“交易标的及主要交易安排已由上下游协商一致,中间方在此模式下加入,不具备议价定价机制及替换采购方的选择权”的现象,从而被认定为缺乏市场化经营特征,背离了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的本质。

因此,为避免中间方在交易中被认定为缺乏市场化,或有悖于理性盈利选择或商业惯例,在业务开展之前,应当对该业务展开多方询价,并明确所有项目所询价、洽谈及签署合同的供应商均必须为已集中入库的合格供应商。在询价的过程中,应保留网络搜索记录,确认所涉市场或行业计价的标准、交易条件、当期市场价格幅度等。

在业务意向磋商时,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关系,认清中间方独立合同主体的地位,参与磋商,警惕并杜绝供应商与客户忽略中间方意见而直接决定合作意向。同时保留“供应商-中间方”及“中间方-客户”之间两个独立且具有相对性的磋商过程痕迹。

三、强化合同签订审核过程中的风控作用

除与其他业务相同,可通过明确内部权责进行合同审批流程以降低风险。而较为特殊的是,此类业务中最为常见的发生情形,即是先有供应商或客户一方的出现,中间方恰有另一方资源,而认为可通过简单的“低买高卖”形成差价盈利或增大营业额而促成交易。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合同拟定中,必然会形成“供应商-中间方”及“中间方-客户”的上、下游两份合同。因此,作为中间方,往往会以其与其中一个相对方(供应商或客户)需求为准,简单机械地将其与该方的合同条款复制在与另一方的合同中。不难理解,中间方往往认为这样可以转嫁自身合同履约的风险。但是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作出认定时,往往会对上下游合同的文本及内容进行重点关注,而上下游合同文本内容、交易流程安排具有高度相似性的交易恰恰增加了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中间方应理性判断其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区分在两个交易中所须履行的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全面、真实判断合同履行条件是否满足其本身的履约能力在合同条款上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并严格区分公司在上下游交易中分别作为需方和供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为图取便利而机械地照搬照抄合同条款。

四、关注合同履行以确保真实交易

此类业务所涉的“供应商-中间方”及“中间方-客户”的上、下游两份合同,履行标的为同一批货物,那么,如何降低货物移转风险,如何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即实际发生?笔者认为,应主要从货物、票据、资金流转三方面加以把控。

1、货物流转

从货物流转方面来看,为方便货物流转,降低交割成本,中间方往往会以“指示供应商直接将标的货物交付给客户”的方式同时完成两个合同的货物交割,而也涉及了大量的拟制交付,即通过货权单据的签署及流转代表货物的所有权移转。这在贸易本身来看,并不必然存在合法性风险。

但是,在此类业务中,有些中间方过度信赖单据而使得单据流于形式,实际上不调查、不了解、不关心货物的真实状态及流转路径,对于货权单据所记载的信息是否与标的货物流转的实际情况相符亦不掌握。更有甚者,中间方甚至与上下游之间并不签署任何单据,或仅虚构或补签单据,对货物流转完全失控。这显然使得中间方从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成为了流转桥梁的角色,不但增加了整个交易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另一方面细究,亦将出现供应商与客户恶意串通损害中间方利益的可能性。

因此,为防止上述风险的发生,从中间方角度更应加强对货物流转的关注,始终以合同当事方身份直接参与、跟进、督促合同履行。具体措施方面,举例来说,中间方不应过度依靠单据形式,必要时派驻人员于现场参与货物交付验收,若无法由公司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相对方以拍摄照片、记录现场日志等方式随时汇报货物流转情况。又如,在指示交付的过程中,不应为了留痕的完整性而补签、虚构签署单据,可在与供应商的合同或订单中明确“最终客户”概念,在合同履行中向供应商明示验收方身份及权限,而在与客户的合同中明确由第三方直接运输移交的方式。

2、单据追踪

从单据追踪方面,中间方应重视单据的留存,而留存工作并不仅局限于流转资料的保留,是合同履行的动态过程。举例来说,除单据的拟制及流转外,中间方应做到及时检查单据,协调并及时搜集符合规定的货物流转资料,将货物流转资料完备作为常规的预防性及检查性风控要求。另外,中间方可要求设定合理的对账周期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对账单要求确认,将“实际货物-单据凭证-对账单”三者相符作为结算的充分条件。

3、资金结算及发票开具

“中间方”在类融资性贸易中的风险识别及解读》一文中曾提到,如果该类业务被认定为“空转”“走单”类虚假贸易业务,中间方在该类业务项下开具的发票存在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的税务合法性风险。因此,从资金结算及发票开具方面来看,中间方应及时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固定合同当事方的意思表示,避免因合同相对方原因造成开票损失或因开票不规范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严格把控资金结算与发票开具也能避免争议解决时的举证不利,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司资金安全。

除严格的收支结算手续外,举例来说,若发生合同价款或付款条件发生变更的,中间方应要求与相对方出具补充约定或以其他书面方式确认变更约定后方可进行支付结算。同时,应严格区分岗位及部门对合同收支结算进行实质性审查、复核。再者,发票的签收与交付,亦是容易忽略但恰不可轻视的环节。

4、违约预警

在前文中,笔者曾提到此类业务中,若上下游任意一方(甚至是整个交易链条中的任意一环)发生违约情形的,或任意一方或几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侵害他方利益的,中间方往往因为对实际交易结构不全面、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并不知晓、对货物所有权不掌握,而导致举证困难,自身权益难以得到法律救济。

因此,为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中间方较之其他业务,更应随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分析合同履行所处不同阶段面临的风险。同时,还应当提高合同执行人员的法律意识及责任意识,增强相对方违约风险预警机制。

五、完善结项评价及归档制度

业务归档环节,除应强调真实性及完整性外,增加对供应商、客户、项目评价,是避免交易惯性造成疏忽风险的有效手段。举例来说,在单笔业务结项时,应集中各部门就合同相对方的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及评价对确存违约情形的供应商作移出合格供应商名单处理对确存违约情形的客户,做预警标记处理,后续合作时须从严判断。对确存在修改可能性及必要性的,可由法律顾问修订合同或资料模板,交由公司逐级确认更新。

 

综上,中间方加入“低买高卖”的交易而避免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首先从业务发起到结项,全程要有风险意识,并须针对性地加强对此类业务的风险控制,从而尽可能规避参与此类业务过程中的商业风险及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合法合规性风险。

 

赵轶凡、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