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务部发布《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商务部发布商务部令2024年第1号,《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已经2024年2月19日商务部第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
(来源:商务部网站)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税〔2024〕8号文提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该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3.上海海事法院发布《上海海事法院关于物流电商平台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为顺应“互联网+航运”发展模式的技术创新,满足物流行业数字化转型的新需求,引导相 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近日,上海海事法院举办“跨境物流电商平台纠纷与海事司法服务保障” 专题研讨会,发布《上海海事法院关于物流电商平台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审理指南》”)。 《审理指南》对各类物流电商平台纠纷的审理关键点予以了解答。一是对物流电商平台主体的精细划分。将物流运输服务和电商平台深入融合,对物流电商平台的主体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物流电商经营者、物流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不同主 体的概念、所承担的职能以及相互间的关系。二是对物流电商经营者的身份识别。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履行行为对物流电商经营者的身份进行识别,以此作为最终责任认定和归属的前提。三是以身份识别决定最终的责任归属。物流电商平台经营者根据其在履行物流运输协议中的不同身份,分别承担货运代理人、承运人、平台居间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来源:上海海事法院网站)
4.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为“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删除“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等。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5.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删去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七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该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实行。
(来源:商务部网站)
6.上海市司法局发布《上海市涉外海事、商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临时仲裁是国际通行的仲裁模式之一,在国际海事等领域被广泛采用。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对探索“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临时仲裁”作出规定,并授权司法局制定具体工作推进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探索临时仲裁的部署要求和《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参考国际通行规则,借鉴境外临时仲裁有益经验,兼顾本市推进临时仲裁的操作性、接轨性和可预期性,研究起草了《上海市涉外海事、商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推进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上海市政府网站)
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
3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该目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同步废止。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修订。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网站)
至合案例(本期节选)
● 沈静律师协助某跨国医疗集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汇的合规支付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 沈静律师协助客户就其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的关联公司之劳动人事合规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 李毅杰律师成功应诉保险人货损追偿诉讼一案,通过对《海商法》项下承运人免责条款的具体阐述说理使委托人免于承担全部责任;
● 王玉律师为某土耳其公民提供国际身份规划法律服务,协助其获得格林纳达国籍并以该国籍身份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民身份;
● 王玉律师协助境内客户提供香港公司架构搭建法律服务,帮助客户建立中国大陆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产品全过程供应链;
● 周杰律师协助白俄罗斯律所就其客户在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院胜诉裁决在我国境内获承认和执行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 周杰律师为摩洛哥客户涉及的其与境内贸易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 周杰律师向某境内支付机构就其所涉及的与境外支付平台合作过程中产生结算纠纷问题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 周杰律师就某软件公司拟与中东主权基金设立合资公司所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 温凯琪律师协助港澳台客户就其在中国内地金融机构办理跨境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见证、证件真实性核查等;
至合观点
《案例评析|红海紧张局势下的国际海运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在全球化的经济体系中,航运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支撑着国际贸易的顺畅运行,也是全球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红海,作为连接亚洲与非洲的一条关键航线,承载着大量的货物运输任务,对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近期该地区的紧张局势,尤其是自2023年10月7日以来加剧的巴以冲突,使得红海的航运安全面临严重挑战,对国际航运市场产生了显著影响。
本文将探讨红海地区紧张局势对航运业的具体影响,分析在此背景下国际海运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航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如何应对这些挑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梳理,我们旨在为航运业的各利益相关方提供有价值的见解和建议,以确保在全球经济的波动中保持稳定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