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最新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小米SU7引发热议,据报道,开售仅几天已获得超过10万份确认订单。作为智能手机起家的厂商,其发布的汽车的人工智能交互系统自然是一大卖点。而小米旗下手机、音响、汽车等产品搭载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下称“AI引擎”)的语音唤醒词均是“小爱同学”。然而,“小爱同学”却曾被他人抢注商标并使用,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主张抢注及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案情概述
小米公司2017年7月发布了首款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箱。此后,小米公司也在小米手机、小米电视等产品中搭载使用“小爱同学”为唤醒词的AI引擎。截至2020年12月,小爱同学的月活跃用户数达到86.7百万人,累计唤醒约495亿次。
陈某于2017年8月4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小爱同学”等66枚商标。上述商标因被异议、无效或注销等原因,现均已处于无效状态。
2021年1月,陈某向与小米公司旗下多家企业发送律师函,称其已经授权云谷歌公司使用“小爱同学”商标,要求停止侵犯其“小爱同学”商标权的行为。
2020年12月,陈某与深圳市云谷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谷歌公司”),在多家网站上发布宣传称“小爱同学将携手智能家居和物联网领域的专业制造商,深圳市云谷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为用户打造舒适便捷的智能生活”。云谷歌公司还通过网店等方式销售陈某授权的“小爱同学”商标的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
二、审判观点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小米公司的规模及品牌影响力等,小米公司推出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首款人工智能音箱后,被大量媒体广泛报道,使得该款人工智能音箱产品以及“小爱同学”唤醒词在市场上形成一定的影响力。此后,小米公司也在手机、电视等产品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AI引擎。通过大量用户长期持续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使得小爱同学与搭载AI引擎的产品以及AI引擎自身建立识别性。
因此,“小爱同学”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AI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AI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陈某大量抢注“小爱同学”等商标,向小米公司关联公司发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属于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条1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某与云谷歌公司对外销售使用“小爱同学”标识的商品、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2、第八条3规制的混淆及虚假宣传行为。
三、唤醒词的法律性质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AI引擎需要用户通过特定唤醒词词进行唤醒,才能开启语音对话的交互功能,进而使搭载AI引擎的智能设备执行用户语音指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唤醒词的法律性质认定均有不同观点。从本案裁判思路看,温州中院创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兜底性条款对唤醒词这类新法益予以保护。
法院认为通过大量用户规模性使用某一特定唤醒词,可以使得该唤醒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与开发企业、相应AI引擎、智能音箱等产品之间产生一定的识别性,可认定特定唤醒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保护的经营者新类型权益。
四、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题述问题存在争议,在笔者经办的某起案件中法院就认为商标申请行为的相关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该种观点认为商标申请无论是否存在“抢注”的主观故意,都有商标异议、无效等行政程序予以规制,而无需司法部门“越俎代庖”,否则可能造成“多头管理”的问题。
本案法官则认为,对商业标识的使用属于生产经营行为,但由于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商业标识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将商业标识注册的行为应认定系生产经营行为的一部分。笔者也完全赞同该观点,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及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崛起,商标注册布局、注册商标争夺等早已成为了商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活动。因此可进一步判断商标抢注者是否是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抢注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中,陈某批量、分次申请商标的时间横跨小米公司“小爱同学”智能音箱发布之后及搭载“小爱同学”AI引擎的相关产品规模应用的数年时间,其申请的商标核定商品范围覆盖了商品分类的21个类别,显然超出其正常商业经营的需要。并且,由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盈嘉公司亦大量注册与京东公司智能品牌相同的“小京鱼”“京鱼座”以及华为公司智能品牌相同的“小艺”商标。故陈某具有明显商标抢注和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最后,陈某抢注商标行为一定程度上阻断小米公司为了自身商标品牌战略而注册防御商标的机会,干扰了其推进品牌战略建设的正常经营活动,小米公司也不得不为此提起商标无效、异议、复审、行政诉讼而付出大量的成本。同时,也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法院认为陈某的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被侵权人实际损失一直是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难点,本案法院在考虑侵权赔偿数额时也充分考虑了陈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小米公司不得不通过提起大量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商标复审等程序来保障正常市场经营并由此支出大量的代理费用等损失。可见,将商标抢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行为,还有助于认定被侵权人实际损失,为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提供充分依据。
[1]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反不正当竟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3]反不正当竟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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