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2024 Apr
至合说 | 七天无理由退货若干热点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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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清坤 任翊骏

从供销社凭票购物到线下超市选购,再到足不出户网络购物时代,每一次购物方式的变化都要求着现行法律予以回应。就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确立了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除“4+1”1的商品之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该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毋庸讳言,随着直播带货风靡全网,在网络购物领域无论是经营者一方还是消费者一方,该制度的运行均呈现出新的问题。


恰逢“五五购物节”来临之际,本文为解决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中“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困惑,在对有关条款释法说理的基础上,结合网络购物领域发展,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评述分析,以期为消费者提供一定支持和帮助。


问题一:网购盲盒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首先,盲盒类产品最重要的特性在于“盲”,具体体现在拆盲盒那一瞬间消费者所能获得的一种惊喜感和满足感。若消费者在充分知悉盲盒的抽取概率以及所包含的价值的前提下,仍然选择购买盲盒,则表示默认拆开盲盒后可能获得的任何商品,即对商品实体应属知晓。2该盲盒如果已经被线上拆封的情况下,其内容已经被知晓,商品价值已基本实现,此时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货,必然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3在这种情况下,盲盒类产品不宜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定。其次,从本质上看,网购盲盒虽属射幸行为,但是仍属于买卖合同,盲盒仍属于商品范畴。所以当盲盒存在质量问题时,仍然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经营者不得以“一经出售不退不换”等霸王条款规避自身的退换货义务。


问题二:网购二手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之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在“闲鱼”等交易闲置物品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如果商家以出售二手商品为主营业务之一的,那么其身份应定义为经营者,商家或二手平台不能以交易规则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消费者对此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反之,个人闲置物品的转让,卖家由于不具有经营者身份,则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二手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应同时考量二手商品本身的性质,以及经营者是否单独取得了消费者的明确同意。若经营者仅通过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不足以认定获得了消费者的确认。在沈某某诉某商贸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4中,消费者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在南京某商贸公司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二手卡地亚牌戒指1枚。南京某商贸公司在商品快照中宣称“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收到戒指后,要求退货遭拒,遂诉之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商品为二手戒指,适用无理由退货并不会造成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该商品并不因其性质为“二手”而不宜适用无理由退货。南京某商贸公司虽在商品快照中单方标注“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并无证据显示消费者就上述标注行为进行了“一对一”确认,因此该标注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问题三:跨境零售进口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如前所诉,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建立在消费者与销售者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因消费者无法通过电商平台亲自查看商品或体验服务,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认识错误,为了保护消费者在电商环境下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法律赋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在跨境电商情形下,消费者还存在语言不通和地域差异等问题,更加依赖跨境电商平台对商品的描述,所以在跨境电商领域,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显得更为必要。但跨境电商在业态上具有特殊性,对消费者提出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应区分场景进行适用5:第一,原则上跨境零售商品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第二,对于商品为“直购进口”的,因存在产品的逆向物流问题,且非自保税仓递送,产品需多次进出不同国家关境,面临通关政策风险、进出口关税税费、邮费以及二次销售等不利因素,若跨境电商企业已明确告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并经消费者确认,则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


问题四:商品是否完好之认定标准


无理由退货并不代表无条件、无限制退货,“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退货的前提。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但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鉴于相关商品不完好的标准并不能涵盖种类繁多的商品,因此需要总结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一)经营者对非全新商品是否完好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非全新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在经营者主张退回商品具有划痕磨损等使用痕迹构成不完好,应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在宋某诉谭某、浙江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6中,法院认为确立“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初衷,是为了使得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消费者拆封试用,商家不能仅以“已拆封”“已测试”“已试用”为由认定商品不完好。在经营者主张退回商品具有划痕磨损等使用痕迹,构成不完好,应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此外,二手商品交易本身系二次销售行为,以退回的二手商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主张二手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观点亦不符合常理,换而言之,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而造成退还的二手商品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应认定为商品完好。


(二)是否完好应做狭义理解


网络购物具有非实物现场交易的特点,产品的实际状态与消费者的主观期待之间可能存在偏差,“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设立目的在于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背景下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网络购物消费者虽然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在退货时,同时应当保证商品的完好,减少必要的使用限度、避免留下使用痕迹。在沈某某诉雅佳百货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7中,法院认为消费者使用后花瓶仍残留水渍的行为,这明显已经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的范围,按照一般公众的观点,花瓶已不是全新的,造成商品价值较大贬损,进而影响第二次销售,应视为商品不完好。无独有偶,在马宁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8中,法院从两个维度进行判定,一方面,经营者在交付案涉女皮包时对货物进行了很好的包装,能起到防剐蹭的保护作用,消费者亦承认在收货当时并未发现案涉女皮包有瑕疵;另一方面,案涉女皮包背面划痕在消费者将女皮包交付给快递员进行退货揽收时已经存在,即操作退货时案涉已经不符合“完好”,故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三)可以通过日常经验判断商品不完好是否由消费者造成


若消费者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收货时商品的情况,经营者亦无法证明其发货时商品的情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基于“经验法则”进行认定,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厘定退货商品“不完好”是否由消费者造成。在吕某诉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9中,法院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消费者从收货到申请退货,再到退货发出的时间间隔仅17小时,衣物的水洗标和扣子一般无法在如此短时间内即呈现较为严重磨损的情况。涉案羽绒服被消费者长时间穿着或经过多次水洗而造成磨损的可能性较低,不应据此认定退回的商品并非完好。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许子琦与万代南梦宫(上海)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73814号民事判决书。

[3]韩某与北京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8960号民事判决书。

[4]沈某某诉某商贸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

[5]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护航跨境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之八:章某某与某境外跨境电商企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跨境零售进口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案 。

[6]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典型案例之五:宋某诉谭某、浙江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7]沈某某诉雅佳百货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

[8]马宁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广州互联网法院(2022)粤0192民初23563号民事判决书。

[9]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典型案例之三:吕某诉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主要负责人
王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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