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目前私人财产的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离婚案件中可分割的财产已经不仅仅局限在存款、理财、基金、股票、房屋、保单、汽车等常见类型财产,还存在公司股权、合伙企业出资、虚拟货币、无形资产、淘宝网店等。本文要探讨的是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出资的财产份额。
【案情介绍】
男方系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期限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42年3月1日。设立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都是2481.2万元。男方系合伙人之一,婚姻存续期间出资款为30万元。
现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男方在会计师事务所出资的财产份额或成为合伙人。
男方认为,女方不具备担任合伙人资格,无权享有一半财产份额;本案也不应分割男方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价值。
关于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处理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作出规定,但该规定也仅明确了作为合伙企业一方同意将财产份额转让给配偶时的处理方法【见文末法律具体规定,此处不再赘述】,但并未明确配偶是否当然成为合伙人,也未明确一方如不同意向配偶转让财产份额则应如何分割的处理方法,故在实践中,会存在处理上的法律障碍,导致产生以下问题。
【存在问题】
1、男方以及其他合伙人在均同意将男方财产份额转让给女方情况下,女方是否当然成为合伙人;
2、男方不同意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女方成为合伙人时,其财产份额能否分割;
3、如果女方不能分割男方财产份额,那么如何主张权利;
【律师分析】
1、合伙企业所属行业对合伙人有特殊要求的,女方如不符合,则不能成为合伙人
现有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虽然对于配偶一方如何能成为合伙人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部分特殊行业,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属于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服务机构,对于担任合伙人的资格均有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因此,即使合伙企业的一方以及其他合伙人同意离婚后由配偶作为合伙人,如果其配偶不符合行业中特殊规定,也不能成为合伙人。
2、男方不同意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女方成为合伙人时,对于男方名下的财产份额,在其未退伙或会计师事务所未结算前,其名下财产份额不能进行分割。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只有在退伙时,其财产份额才能被退还,而且对于退伙前的债务,具有无限连带责任,如果由于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还负有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男方一旦向事务所出资,记载在其名下的一定金额的财产份额,已经不再代表原有价值的财产。该财产份额的意义,仅是事务所对外承担债务的保障,是合伙人之间领取分红以及彼此区分责任的比例。合伙人退伙时,或事务所结算时,极有可能其名下财产份额已经消耗完毕,甚至为负数,根本不存在分割可能性。
那么,能否对离婚时点男方所持有财产份额在事务所所享有的权益价值(可借鉴理解为公司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呢?法律并没有禁止评估,然后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系服务机构,主要收入来源为服务费,收取后,一般即由各合伙人提成分配,除此外,事务所一般也没有其他资产,难以估价。
因此,只有在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结算时,才能明确知晓剩余可分割的财产金额,分割才具有实操性。以上情形的处理方法,其实也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4条第(三)项规定的处理方式吻合,即结算后再分割。
3、女方可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从事务所中获得的工资、提成、分红以及待男方退伙或事务所解散清算结算后男方获得的退还财产
虽然女方在男方不同意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女方的情况下,难以分割财产份额,但不代表女方就无法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女方对男方婚姻存续期间从事务所中获得的工资、提成及分红,都可以主张分割。对于男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到事务所中的出资,则待男方退伙或事务所解散清算时,对结算退还的财产,女方可主张分割。
【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如果未参与经营的一方不想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或者原合伙企业的第三人不同意其入伙,则应由参与合伙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这种补偿不应以出资时的出资额为标准,因为个别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原始的出资额外负担已经转化为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权益,故在离婚时,应对这种权益的价值进行评估,将其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此时评估的价值可能多于出资额,也可能少于出资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三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