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不少开发商都会声称购一楼房屋即可赠送地下室以增加业主使用面积,这样的房屋以联排别墅或底层复式房屋居多。地下室可以被设计为保姆间、书房、家庭影院房等各种功能空间。但这样的地下室往往不出现在房产证上、不计算房价,开发商也承诺不是违章建筑、不是公共面积,那这样赠送的地下室,到底是什么?
首先,不少购房者误认为赠送的地下室是一种“赠品”,虽不出现在房产证上,但也属于自家的区域,与地上的房屋一并整体地取得物权。事实并非如此,买家实则不能取得这一地下室的物权。直白点来说,对于购房者而言,赠送地下室的好处是不交税、不付钱(名义上不付钱,实际上地下室的价值溢价到了产证其他楼层的单价中);缺点是办不了产证、写不进合同、无法出售、无法出租,以及最重要的是,因为写不进合同,它就像盲盒一样,赠送的地下室以实际收到的为准,而不是以样板房、效果图或宣传图册为准。地下室如有形状变形、、高度减少、面积缺少、功能缺失等缺陷(没有信号、水电缺失等),也难以维权。
之所以购买人无法主张开发商瑕疵交付地下室的责任,也正是因为赠送的地下室不计入产证,买家无法取得物权的缘故。因为不存在物权的变动,故难以认定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构成赠与合同,进而难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的规定;同时,买卖合同中亦未载明地下室的存在,难以通过认定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地下室形成买卖合同而进一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仅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地下室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定义中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且赠送的地下室往往不属于开发规划范围,故也难以适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那么,赠送的地下室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呢?一般来说,赠送的地下室在大多数情况下确实不属于违章建筑,除非所谓的地下室并不在施工图纸或规划图纸之中,而是完全“无中生有”(指施工图中完全没有而凭空开凿出)或“偷梁换柱”(指将规划中的地下车库或其他公共区域的一部分改造成地下室,与业主家互通),但此种情况并非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实际情况中往往会存在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在房屋的规划图中,地下室面积为0,但在施工图中这些“地下室”客观真实存在。也就是说,这些“地下室”的存在是合规的,并不属于违章建筑。事实上,大部分“赠送的地下室”其实是一个较大的“结构空腔”。结构空腔是指建筑工程中因结构原因造成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例如夹壁墻内的中空部分等部位。结构空腔的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既非业主专有区域,也非公共区域。因此,表现在图纸中便是规划的地下一层的建筑面积为0,但在施工图纸中这些形似“地下室”(但实际是封闭的一个个结构空腔)确实客观存在。
因此,在交房时,购房人收到的房屋一楼往往是没有前往地下室的通道的,此时“地下室”是全封闭的,也就是说产证上的面积和所谓的赠送的“地下室”在交房时点在物理上独立的两个区域。开发商会在交房时提示购房者,在装修过程中可以敲开地板上的某一块区域,即可作出去往地下室的楼梯入口。当业主敲开入口,便能够发现一块“地下室”。因此,从法律上来说,这一操作名为“开发商赠送地下室”,其实实则为“业主私自打开结构空腔并违规利用”。一旦被举报发现,则业主会被要求恢复原状,重新封闭结构空腔,届时业主对地下室进行的装修投入的维权也充满争议;如楼层出现安全问题,且是用于结构空腔的打开造成的,则业主亦存在法律风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该区域本就属于结构空腔,不计入建筑面积、不需要配套要素(供水、供电、通风、燃气、信号等),此空间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故以此法做出的“地下室”即使有形状变形、面积缺少、高度瑕疵、功能缺失等缺陷(没有信号、水电缺失等),根据目前的审判案例,业主恐难以维权。
以上是根据本所律所走访和调查后核实到的上海地区近些年最常见的赠送地下室的情形,我们相信实践中还会有其他的多种可能性,难以一文蔽之。但我们相信买房对大部分的家庭而言都是家庭的人生大事,本文供各位在购房时参考,希望对大家在择房时有所帮助。
主要负责人
李毅杰
擅长海事海商与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法学硕士,至合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与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上海东方新闻网纵向新闻特约法律评论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干事。曾作为中方学生代表之一参与中俄青年论坛并发表演讲。
执业领域主要为企业投融资及海事海商,为包括马士基航运、地中海航运、阳明海运、中远集团、康宝莱集团、百盛集团、蒙牛集团等大型跨国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其作为主办律师参与的西安国际陆港集团与沃尔沃汽车“一带一路”合作项目获评《商法》杂志2020年度杰出交易大奖。同时,李毅杰律师为多家企业的投融资计划提供法律服务,为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债券、融资租赁、政府产业基金等项目提供法律意见,其参与的中铁信托专项资金计划系国内资本市场首单以财产权信托担任原始权益人的应收款ABS项目。
除律师执业资格外,李毅杰律师同时具备会计职称、证券业、期货业、银行业及基金业从业资质、私募基金业执业证书等执业资质或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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