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破产实务操作中出现债务人抵押担保财产下落不明管理人无法接管情形,由此产生了关于管理人职责、担保物灭失认定及担保物灭失对担保债权的影响等问题。
Q1: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有何职责?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发布破产案件公告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应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登记造册、审查债权并编制债权核查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同时,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应当对于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并接管债务人所有财产、证照印章重要文件资料,最终形成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及人民法院。
债务人名下的担保财产调查是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重点工作之一,直接影响到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结果。
Q2:管理人应如何调查担保财产并如何披露调查结果?
破产管理人开展债务人财产调查工作,通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前往债务人注册地、实际经营场所进行走访调查;要求债务人相关人员配合调查核实财产状况;根据诉讼执行卷宗、债权人申报资料等线索,通过有关职能部门、金融、征信机构的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核实财产状况;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穷尽上述方法后仍无法找到案涉担保物,管理人认定该担保物已灭失的,应向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披露或提交专项调查报告。
管理人还应向担保权人发函告知,担保权人若对管理人的认定结果不予认可,可及时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及提供可佐证抵押财产存在的线索和证明材料,供管理人再次开展补充调查工作。
Q3:若担保财产灭失,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有何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390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因此,若存在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代位物,管理人应认定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但该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范围仅为担保物因人为损毁或自然灾害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但,如果担保物是由于担保权人的原因导致损毁、灭失的,担保权人向债务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是对担保权人损毁担保物的惩罚,担保权人对其所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若担保物灭失后不存在相应的代位物,则因担保物灭失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管理人会直接将未获清偿的担保债权将被调整为普通债权,只能就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位及所占普通比例获得部分清偿。
综上,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穷尽所有的财产调查方法,调查并接管债务人财产,公平、公正地保护债权人、担保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担保债权人应积极主动的定期核查担保物,特别是动产抵押物的实际情况,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管理人经全面调查后发现担保物确已灭失,该认定结果直接导致担保债权消灭,抵押担保债权被调整认定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