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2021 Nov
至合说 | 从康美药业一案谈独立董事的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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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亮、马腾飞

 

康美药业一案中法院对于独立董事责任的认定

 

202111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对康美药业虚假陈述一案作出(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为我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一审法院判决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独立董事的被告在该案中发表了如下答辩意见:“一、作为独立董事在履职期间认真审阅公司报告,依据个人专业独立形成并明确表达意见。虽然客观上未能识别和发现康美药业案涉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但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和对上市公司投资者权利合理关注的审慎注意义务。二、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不等同于具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的过错。对于康美药业各类违法行为事前、事后均不知情,更未从中获益。三、应将受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的部分损失予以扣除。四、结合独立董事的职能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对于独立董事的责任认定是在“康美药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部分阐明的。一审法院认为,五名独立董事以及其他人员“虽然并非具体分管康美药业财务工作,但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持续时间长,涉及会计科目众多,金额十分巨大,这些被告作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尽勤勉义务,即使仅分管部分业务,也不可能完全不发现端倪。因此,虽然前述被告作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却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且均在案涉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所以前述被告是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康美药业对案涉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为兼职的独立董事,不参与康美药业日常经营管理、过失相对较小,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崇慧、张平为兼职的独立董事,过失相对较小,且仅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签字,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会带来的影响——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的认定

 

一审判决一出,一时之间对于独立董事权责的讨论尘嚣甚上,更多集中在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的边界以及任职风险与收益、保障不匹配等话题上。一些人认为,当前执法和司法对独立董事课以过高的责任标准,而对独立董事“有责无权”的现实状况视而不见。康美药业一案中,独立董事身份的被告主张自己已经勤勉履职的答辩思路也体现了这一点。

 

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于勤勉尽责义务的标准尚无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勤勉义务的界定更多来源于各级法院所作生效判决,笔者在公开渠道查阅了近年来较为有代表性的几个认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职义务的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3225胡晓勇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诉讼案一案中,作为独立董事的胡晓勇认为自己属于外部董事,不具体管理公司财务,也不具有财务会计专业背景,并不知晓董事会审议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并据此认为自己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如果该抗辩理由成立,则“公司法上董事的勤勉义务将形同具文”。与公司内部董事相比,外部董事的职责更侧重于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设置外部董事等非执行董事的主要作用之一即在于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公司的内部监督力度。虽然外部董事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但仍然应当具备公司管理所需的必备专业知识,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

 

201702行终1462陶雷一案201702行终1461号陈森林一案中法院还明确主动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掌握基本的法律及财务知识以便对公司重大的法律及财务风险进行必要的监督应当是董事履行勤勉义务的题中之义。法院认为,不知情并不是信息披露违法处罚案件的免责事由。董事应当对公司经营状况包括法律风险、财务现状持续关注,积极获取相应的信息。对涉及公司重大诉讼及担保事件,作为独立董事应当知晓,这是董事对公司承担“勤勉义务”的基本要求。

 

从上述判决可见,勤勉尽职要求独立董事在履职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职能,利用自己的经验、知识、能力及时发现公司的问题,在公司经营出现瑕疵和问题时,独立董事要及时进行调查、监督与报告。新华网《专家: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一文也曾提到,“独立董事要敢于投反对票、弃权票,但不是轻易投反对票、弃权票,沟通胜过反对票。”本案一审判决一出,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独立董事投出“反对票、弃权票”。

 

对于独立董事履职的思考

 

从前述判决以及康美药业一案中不难看出,董事的勤勉义务是一种过程性和积极的注意义务,不能仅停留于程序性询问、签字等层面,而是要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予以了解并持续关注,在审慎、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形成独立判断,对公司的重要事项进行确认。

 

对于独立董事而言,虽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但仍应具备公司管理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独立判断履行职责。一方面,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管理层而言,本身就是监督者,其对公司管理层相关行为的认可,是基于自身的专业判断,绝非一味地信任公司管理层;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固然应当保证其出具的报告真实、完整,但公司董事信赖专业中介机构的前提,应是董事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监督职责并能够确信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性,否则公司董事皆可以公司各种报告系由专业中介机构出具为借口而逃避自己的责任。

 

“君子慎独,不欺暗室。卑以自牧,含章可贞”可能是对独立董事履职的最高概述。

 

康美药业一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各方仍有救济途径,笔者也将持续关注该案进展。


  


主要负责人
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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